导语 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应注意把握以下五个要点。 一、要注意包装物与原材料的区别 包装物与原材料同属企业的存货范畴,一般而言,企业购进包装物,不作“原材料”入账,而是作“周转材料”处理。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但笔者认为,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包装物购进作“原材料”处理也未尝不可。 一是包装物价值较小且占被包装产品价值的比重较小; 二是包装物形成被包装产品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被包装产品分离后无商业价值; 三是包装物需要企业自行加工生产,购进的是生产包装物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二、要注意包装物领用环节的处理 包装物的领用,笔者认为应该分生产领用和销售领用,分别处理。 (一)生产领用。可以理解为,被包装产品还在生产环节,需要经过包装后,才能形成最终产成品,并入库待售。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成本是产品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 1.生产领用包装物: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产成品验收入库: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二)销售领用。可以理解为,被包装产品已经独立完成了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其产成品成本不包括包装物成本。产品包装完全脱离了产品生产,仅仅与产品销售相关。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成本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三、要注意包装物销售环节的处理 包装物销售,分为“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和“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两种情况。 (一)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包装物的销售收入,体现在产品销售收入中。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价款+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产品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3.包装物成本结转: 包装物成本结转要注意与包装物购进和领用环节的处理保持一致,如果包装物成本如上述通过“生产领用”或“销售领用”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那么此时就无需结转包装物的销售成本。如果包装物成本仍然保留在“周转材料”中,此时可作: 借:主营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产品销售收入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包装物销售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包装物成本结转: 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结转,同样要注意与包装物购进和领用环节的处理保持一致,如果包装物成本通过“生产领用”或“销售领用”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那么此时就无需结转包装物的销售成本。如果包装物成本仍然保留在“周转材料”中,此时可作: 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 四、要注意包装物的出租与出借 包装物除了随同产品销售以外,还可能有“出租”与“出借”两种情况的发生。 (一)出租包装物 出租包装物,企业取得的是租金收入,因此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1.出租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包装物成本结转: 出租包装物的成本结转,要综合考虑包装物成本金额的大小、周转使用的时间与频次等因素,分别采取一次摊销和分次摊销的方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二)出借包装物 出借包装物,企业一般会收取押金,因此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当购货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没收包装物押金时,才作收入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到期归还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银行存款 3.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或者包装物损毁,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五、要注意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包装物的增值税处理。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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