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肖飒lawyer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基本案情 董某某2014年7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4年8月至10月共计透支12万元,其中通过POS机刷卡提现9万元。所获资金大部分被董某某用于生产经营。 同期,董某某还款8万元。2014年10月31日以后董某某没有了消费记录,但陆续还款11笔,计3.9万元。2014年10月31日以后,董某某被发卡银行计入账单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4.5万元。 发卡银行于2014年12月13日起对董某某进行第一次催收,同年12月16日进行第二次催收,直到2015年12月17日共计催收17次。后发卡银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董某某被抓获。2016年2月董某某通过亲友将卡内所欠本息5万元全部还清。 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案件评析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1)申领信用卡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无严重弄虚作假; 实践中,有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的透支额,而伪造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构其资信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属实,如姓名、身份、住址和户籍资料等信息真实。这种情形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不同,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资料申领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2)使用信用卡时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还款能力。 如持卡人是否具有稳定合法的工作或者收入来源等。 (3)透支情况与收入水平是否基本相符; (4)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 根据资金用途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结合全案分析行为人资金用途的主要方面,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合法经营的,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利用信用卡到中介公司大额、频繁套现,或者透支用于不符合其承受能力的奢侈品消费或密集多次无节制的生活消费,则可断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涉案信用卡是否存在大量套现情况; (6)是否存在持续且有效的还款行为; (2016)川01刑终109号案件中,根据罗某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罗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等证据证实,2014年12月起,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上诉人罗某除仅有1000元左右的小额还款行为外,并未实际有效履行还款义务,且截至2015年6月3日,上诉人罗某已累计拖欠银行欠款本金17万余元。最后罗某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7)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 透支额的归还行为反映行为人的信用状况,为了维护自己的信用,行为人在透支后一般会及时还款。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根本不关心,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变更电话、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款,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不打算遵守信用卡合法使用的规定,对透支款项具有较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或者积极还款,或者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等,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小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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