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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进门偷窃, 逃跑时因地滑反被刀戳死, 户主需要承担责任么?

 柳家李红 2020-05-13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小偷的案子:某小偷进入家中,到厨房拿刀时因为地面太滑了而摔倒被刀戳死。对于此案,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你怎么看?下面看看具体案例。

2012年6月2日,天气比较炎热,这天中午,因为刚好是周末,难得的周末,刚好李某正在家里休息。突然,李某听到家里客厅好像有声音,李某心想难道是进贼了?便马上起身下床到客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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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声音是来自厨房,李某顺手拿起棒球棍慢悄悄地靠近厨房,发现小偷刚从厨房窗户下来。这时,小偷看到李某一愣,顺手拿起厨房的菜刀,李某大喊一声:“快把刀放下来,别动。”

此时,小偷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得十分慌张,不知所措,便准备冲出厨房逃跑时,却因为厨房大理石地面太滑,向前扑倒,被菜刀当场戳死。对此,你怎么看待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人马上说小偷不是死有余辜吗?谁让他要进去偷别人家东西呢?这不是活该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我们首先从因果关系上来分析一下。根据因果判断,就先要就从事实角度来看小偷是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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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解决结果归属的问题,即要将一个法益侵害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要求该结果是由该行为所致,换句话说,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两步,一是先根据条件说,判断事实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二是当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再从规范评价的角度来断送能否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以上二个都具备,可以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有特别要求,一是具有法益侵害现实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二是要求为实行行为。因果关系是具有顺序性的,即先有行为后有结果,不到颠倒。

虽然小偷死与李某的行为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但从刑法评价上来说,李某大喊一声根本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类似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根本不是刑法评价的行为,所以,小偷的死与李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将小偷死亡的结果归属于李某。

当然,也有人说,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是受刑法规制的行为,即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现实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就要根据行为的三个(或二个)特往作具体判断。

那么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刑法规制的行为是有特指的,是具有法益侵害现象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也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特征具有表现为:

1.有体性,具体表现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人的身体的动或静,如言论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但发表言语可能被刑法评价为教唆或煽动类犯罪;

2.有害性,刑法上的行为一定是对法益有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是刑法上的行为,如举刀砍人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医生手术时割掉患者一条腿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

3.有意性,刑法上的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关于行为“有意性”的特征,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及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分歧,结果无价值论对行为的有意性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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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小偷的死只能归因于自己的行为,与李某无关。现在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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