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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送人回家后回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欧阳夏傑 2020-05-14

 近日,家住内黄县甲镇的王某,从县城将李某接上,送至李某居住的乙镇家里,随后返回县城,后又返回自己家中。王某在县城到甲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赔偿死者损失后以劳务帮工为案由将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承担责任。

    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帮工关系,由此确定案由并对案件定性,分清原被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处理该案之关键。由此产生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客运合同关系,案由应定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理由是王某主动用车去县城接送李某,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王某系承运人,李某系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李某无需对作为承运人的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案由应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既非客运合同关系,亦非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告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时间看,被原告王某把被告李某送到内黄县乙镇的时间是晚上8时前,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2时50分许。从内黄县乙镇到内黄县县城全程约24.57公里,行车需要37分钟;从内黄县城到甲镇,全程约19.7公里,行车需要28分钟;内黄县县城到事故发生地,约13.3公里,行车需要17分钟。不管是乙镇经过内黄县城到事故发生地,再到原告家中甲镇,大约需要1个小时。而王某从晚上8时前离开李河道村到22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中间有2小时50分钟。这中间的1小时50分钟,王某在做什么?这正好印证了王某回内黄县城干他个人的其他事儿的事实。据此,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送李某的帮工过程中,而是在帮工过程结束之后。

    第二、从行走路线看,从内黄县乙镇到内黄县甲镇,走215省道和303省道,约17.7公里,行车需要35分钟。从内黄县乙镇,到内黄县县城,走215省道,约21、5公里,行车需要35分钟。从内黄县县城到甲镇,走213省道,约17.1公里,行车需要26分钟。距离相差21、5公里+17.1公里-17.7公里=20.9公里。王某作为在内黄县工作生活的约20周岁的成年人,在自己的家乡不会舍近求远,远走一倍多距离的路程20.9公里转个大圈子回家。这也印证了王某送过李某后去内黄办个人的私事的事实,证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送李某的帮工过程中,而是在帮工过程结束之后。

    第三、从帮工过程的起始点和终结点看,严格说来,从王某在内黄县汽车站接到李某,到王某把李某送到内黄县乙镇,是王某帮工行为的起始点和终结点。扩大一点,从王某在内黄县汽车站接到李某,到王某回到内黄县城,认定为王某帮工行为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第四、《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具有重大过失。据此,王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划分连带责任内部关系时,王某显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为对故此次事故的发生,李某没有过错。

    综上,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单方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用工的行为,王某驾车无偿运送是出于人情的运送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送李某到目的地之后,在李某下车之际双方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到此结束,故不存在李某负责任的相关情形。

作者:内黄县人民法院  李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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