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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混淆啦!最低评标价法和低价优先法不是一回事儿

 渐华 2020-05-14

最低评标价法和低价优先法本不该拿来比较,但是一部分政府采购从业者却经常混淆。本期,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希望对政府采购从业者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有所帮助。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方法之一

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评标方法,与之对应的另外一种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仅仅被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而综合评分法也可以用于非招标方式中(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低价优先法——价格分计算方法之一

低价优先法特指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方法。根据87号令,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与之对应的是工程招标中经常用到的“均价优先”,即采用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中只有低价优先法,没有均价优先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九号)中,某代理机构评标细则要求“以所有投标单位(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存在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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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取消最低评标价法

2018年,财政部公开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后,部分媒体(自媒体)进行了错误解读,断章取义地发出“取消低价中标”及“取消最低评标价法”等不实信息,并进行了广泛传播,对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造成了错误的引导。

2019年,财政部公开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以下简称《答复》)中就“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请注意,《答复》没有说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详细

工程招标中价格分计算方法——用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内容相对固定,“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劳动力配置及保证措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等内容。“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内容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项目班子情况、财务状况、企业业绩、施工机械设备、企业管理体系、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价格分是在去掉相应比例的若干最高、最低投标价格后,计算其他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来计算。

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设立“商务部分”“服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四项评分内容。前三项一般根据招标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内容相对灵活,货物类价格分一般为总分值30%-60%,服务类价格分一般为总分值10%-30%。价格分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来计算。详细

“均价优先”计算方法举例

投标报价的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进行。以投标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为例:

除开标现场被宣布否决投标的投标报价之外,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下述原则计算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得分:当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D时得6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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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低质

高价就一定能高质吗?如果取消了最低价中标,会不会又走到另一个极端呢,出现大量的“天价采购”和最高价中标现象呢或保证没有高价低质现象发生呢?

能否保证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根源不在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而在于采购人的责任心、采购代理机构的依法操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尽责。

而最为关键是采购需求的制定和履约验收责任的落实,这两个关键点不把好,无论选用什么采购方式,无论采用什么评标方法,都会、也一定会出现低价低质和高价低质的现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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