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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要点概述

 半刀博客 2020-05-15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要点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起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执、仲裁申请书。
 
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起诉未超过十五日的期限;仲裁申请书用以证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否一致。
 
 
2.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用以证明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仲裁申请书用以证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否一致。
 
 
3.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用以证明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仲裁裁决的事实;仲裁申请书用以证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否一致。
 
 
三、立案审查要点
 
1.起诉期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十五日起诉期限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指定十五日起诉期限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2.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一致的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一致的,如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增加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六条
 
 
3.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八条
 
 
4.仲裁裁决涉及终局裁决的
 
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类型为准。劳动者对非终局裁决或终局裁决不服的,均可以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第二条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应当查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已受理用人单位请求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请求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应当查询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已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
 
基层人民法院已受理劳动者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请求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者的起诉被基层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第十五条
 
 
5.双方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的
 
当事人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后起诉的案件在立案后裁定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后,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在并案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九条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第十一条
 
 
6.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
 
 
7.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
 
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认为虽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二条
 

8.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第四条
 

9. 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不予受理,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仲裁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第一条
 
 
10.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1、移送管辖的;2、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4、正在等待仲裁委员会开庭的;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6、其他正当事由。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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