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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网站与作者(二):历年网文合约的变化及趋势

 冰鉴录 2020-05-15
       现将文章更名为《文学网站与作者》,这是第二篇,续上篇《阅文事件与流量陷阱》上篇《阅文事件与流量陷阱》更名为——《文学网站与作者(一):网文产业的源头》

首先要明确一点,早期(本世纪初)以起点为代表的商业模式成功推动了网文产业的出现的发展,假如没有这个前提,后来的这一切就没有谈论的必要。而资本注入,也是网文产业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前文提到的资本意志,其最根本的冲动是增殖和扩张,寻求利益更大化直至最大化。但是从客观的角度,作者也能成为受益者。资本推动产业发展、作者受益于产业发展,这个逻辑是清晰的,也是成立的。假如否认了这一点,就是不尊重事实,投资人也可能觉得很委屈。

必须承认,我本人也是网文产业发展的受益者。假如不是依托于网文产业发展,我应该只会在论坛上写一些《鬼股》之类的系列短篇,连《神游》都可能不会最终完成,更别提后来那么多建立修行大世界观的系列作品了。

我是真心喜欢这一行的,它让我的人生有了一种更欢喜的选择,并能够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对这一行业的开创者与发展推动者,一直心怀感激。我希望这个产业能发展得更好,发自真心地想维护它。

这几天看到很多热点评论,如果是为作者的合法权益而呼吁,当然要举双手支持。可是有的攻击将节奏带向了网文产业以及网文创作的存在合理性本身,这是不好的更是不对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是需要警惕与认真分别的。

这一小节谈网文合约的历年变化及其趋势,分析其中合理或不合理的地方以及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想探讨,怎样的合作模式在不同情况下才更合理、更有效?而不是其他。

  这里提到的网文合约,不仅指起点中文网或阅文集团的合同,也并不特指哪一家网站,而是整个体行业有代表性的变化趋势。

(1)最早的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

最早分成合约很简单,只有字迹稀疏的两页A4纸。作者与网站约定,将作品放在网站上连载并销售,销售收入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成。合约有期限,通常是五年,标的物就是电子版权,不涉及其他。

放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字当然是电子版,所以这就叫 “电子版权销售分成协议”,它甚至是“电子版权”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的来源。

最早的合约甚至谁是甲方、谁是乙方都说不定。写到这里,我突然有点怀念作者居然也能做甲方的时代了。现在很多作者可能见过“委托创作协议”,但有人见过“委托销售协议”吗?我见过,甲方是作者,将作品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也就是网站代为销售。

当然了,大多数的电子销售分成协议里网站都是甲方,这也不影响双方关系的实质,主要还是看合约内容。

作者与网站约定的分成比例几乎都是五五分,合同里是这么写的,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三七分,因为起点中文网当时有个“半年奖”政策。

最早的半年奖规定,每月结算时作者先拿百分之五十,然后每半年再结算一次,作者再拿到这半年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就是百分之七十。想拿到半年奖是有条件的,就是每个月都要完成规定的更新字数。

在网文早期的时代,想拿到半年奖并不难,因为网站规定的每月更新字数并不多,我曾看过一份合约,只要每月更新两万字就行,因此相当于一种福利。这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上架作者每月只更新两万字,就算平台不催,读者也受不了啊!

分析一下当初为什么会有这个半年奖,又为何这样规定?因为网站的设计就是订阅收入与作者三七开,但防止某些作者写着写着就不见了,所以先扣下两成当押金,每半年发一次,作者只有坚持连续创作才能拿到。

因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不一样,很多作者包括我都是从文学论坛上刚转移了阵地,还带着原先的创作习惯,什么时候更新、更新多少全看心情,甚至有的作者写着写着还会忘记了自己正在写书这回事。

(直到今天,仍有全职作者还保持了这样的佛性创作风格,要不要把某些人挂出来示众呢?)

半年奖这么设置本身没有问题,但它没有写在网站与作者的合同中,而是发布在网站的作家福利政策中。没有写进合同的东西就是可以单方面改变的,这就留下了一个伏笔。很多网站后来开发了不少第三方销售渠道,该给作者的收入分成都按照“作家福利”处理了。

最早的半年奖设计有合理的一面,但后来很多正常销售收入被当成网站单方面给予的“作家福利”,明显就有不合理的一面了。网站拿作者的作品在第三方平台上销售,所得到的收入本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

第三方渠道是后来的事情了,总体而言,最早的电子分成销售协议,体现了作者与网站最朴素的关系。直至今日,作者与网站签订的电子分成协议,其实质仍然是委托销售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创作关系。

(2)几种其他类型的合约

接前文所述,网文市场的培育是从最早的电子分成合约起步的。流浪的蛤蟆给起点编辑部送地瓜干的故事流传至今,据说是他的作品上架后一个月收到了一千多稿费,很高兴,写网文居然能赚钱了,给起点编辑部送去了家乡特产的地瓜干以示感谢。

(我认识流浪的蛤蟆,但没有当面问过他,好汉不提当年地瓜干。)

插叙这个故事是想说明,网文的细分市场已经出现,这引起了资本的关注,接下来就是盛大注资起点。2004年盛大集团收购起点中文网并注资一个亿成立了盛大文学,这与盛大集团十年后再以五十亿的价格将盛大文学卖给了腾讯集团,同样都是标志性的转折事件。

网文细分市场的出现并吸引了资本的关注,那么这个市场中就不可能只有一家网站,比较重要的另一个事件就是2006年竞争对手17K的出现,从起点挖走了大量优质作者,也催生了另一种形式的合约,就是买断合同。

从一个生态已基本成熟的网站换到一个初创的新网站,会面临人气以及订阅的损失,为了保证作者的稳定创作,新网站提供了溢价买断合同。就是网站按照双方约定的字数价格将作品买下来,然后再放到平台上销售。

起点随即也推出了自己的“全版权买断合同”,以当时的市场行情看,买断价格应该都是不错的。假如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看,或者说以发展的眼光看,那批买断很划算,因为若干年后有一波IP的热潮,那批作品的版权都有极大增值。

全版权买断在当时看来虽然有溢价,但作品完成后与作者再无关系,而市场在成长,有价值的IP也会增值。

比如十几年前有一部很火的灵异类作品,在当时的卖断价格已经很令人羡慕,可是后来被改编成多部成功影视作品,作者并没有从中受益,甚至失去了同一系列故事与人物的再创作权,这一点也是后面要说的。

如今被大家热议的“委托创作协议”,当初也是随着全版权买断出现的。平台花钱买下作品的所有权利,对于网文来说,作品尚未完成甚至可能尚未开始创作,这看上去像是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至于是与不是,则很难界定。

提出要求与细纲,包括题材与人设,然后约定好明确报酬委托作者创作的定制文,才是真正的委托创作。但鉴于这其中的有些工作也可以委托作者去完成,所以全版权买断也可以视为一种委托创作关系,这个问题倒不必过于纠结。

但严格的说起来,另一种协议其实更加合理,就是“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品都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他可以给平台独家授权,授权范围可以是电子版权也可以是部分版权或者全版权。

平台承担了买断风险,也将收获全部的超额利益。但对于作者来说,等于是一次性让渡了作品的所有权益,可能会损失经济发展的时代红利。

全版权买断的缺陷显而易见,所以后来又有人推出了“保底分成合约”。先给一个保底价格,网站至少会按这个约定的字数价格支付给作者稿酬,假如实际销售收入超出了这个价格,那么超出部分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底分成合约,其性质不是买断合约,而仍然是一种分成合约,不仅是电子分成合约而是全版权分成合约。但甲方给乙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也约定将来的超额收益分成,好让乙方能够放心的创作。它显然更加灵活,也更加合理。

我的印象中应该是2010年前后吧,和管平潮聊天时听他提到,正设想在其供职的平台提出这样一种合同。当时我还没有见过,而过了好几年之后,这种保底分成合约,在起点之外的网站平台上,逐渐取代了全版权买断合约成为主流。

由于甲方提供了最低收入保障,所以作者与网站的合作关系也适用于“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而且是最适用的。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部分版权买断合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起点推出的“电子版权买断加其他版权分成”合约,就是网站买断电子版权,然后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网站推出这种合约的目的可能有两方面,首先是买断电子版权之后就拥有了处置权,可以放到各个平台上去推广乃至免费推广,这是最主要的;二是通过买断电子版权拿到全版权授权,就可以进行全版权开发。

电子分成之外的网文合约类型有很多种,上文提到了“全版权买断”、“保底分成”、“部分版权买断”等三种形式的合约是最有代表性的,分别代表了作者与网站的不同关系。

如果说上述的合约形式哪一种更合理,我认为它们都有合理的一面,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当时这些类型的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普通作者无关,基本都是针对市场头部作者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同类型的合约,主要因为市场在成长、行业在发展,涌现了一批优秀作品与优秀作者。所谓优秀作者,不仅能写出一部优秀作品,而且能保持水准与更新稳定,并有自身的辨识风格与影响力,渐渐有了跨越这个细分市场的价值。

本节中提到了“全版权”的概念,实质就是跨越网文这个细分市场的再开发。文学作为各种文化娱乐产品的内容源头,优秀的作品本身就具备这个属性。但是网文产业的根基,还是建立在自身的细分市场上的,就是电子销售分成市场,或者说连载订阅市场。

这首先与网文创作的性质有关,作品影响力是在连载过程中不断建立的,体现为读者与读者、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不断互动与期待,伴随作品的更新,追读过程也是一段奇妙的人生体验,只有真正的网文读者才能明白。这是网络文学独特的属性,也是它的魅力所在。

所以有很多人尽管学识渊博、水平很高,但是对网络文学包括网文产业的分析评判,给人的感觉总是好像隔了点什么而不得要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体验过这个过程。

这和选一本书自己读是不一样的。你试过花几年时间追读一部正在创作中的作品吗?你亲眼见证、亲手支持、亲身参与了它的诞生、成长、完成的过程吗?你曾用十几年伴随一个作者各种作品不断的创作成长过程,并享受其带来的人生体验吗……

(这里好像有点跑题了。)

言归正传,其他类型的版权合约通常只针对头部作者,而网文市场的基石还是连载订阅市场,哪怕对绝大多数头部作者而言,它也仍然是基础,这与什么合约无关,指望脱离这个基础去搞全版权开发是不现实的。

它还是一个检验与孵化机制,否则优秀新作品与优秀新作者也难以不断涌现。

其实无论什么类型的合同,谈论其是否合理,主要还是看对价是否公平,尤其要看合同中的很多细节条款是否已超出了合理的对价范围、约定了本不该约定的权责。

比如张三只是签了卖一根烤串的合同,结果却有条款规定他家的厨房以及生产的饺子、馄饨都归对方了,或者都必须让对方来经营,这显然不合理。

其实绝大多数与网站的关系从来没有变过,一直就是当初的商场与业户的关系,极少数头部作者可能成了特邀业户。但是最基本的普通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在不断地变化,渐次增添了很多新条款。

为什么要提上述几种不同类型合约,因为近几年某些强势平台有一种趋势很明显,就是将原先全版权买断合约中对作者的要求,不断移植到普通电子分成合约中,却不支付相应的对价。

作者的义务与网站的权利,全来越多地套用了早年全版权买断合约中的条款,甚至更多;网站的义务与作者的权利,还是沿用原先电子分成合约的条款,甚至更少。但双方实质上签订的仍然是电子销售分成合约,却甚至成为了“委托创作协议”。

下面这一小节,就重点分析一下那些渐次加入不同合约中的“新条款”。

(三):帕累托改进与合成谬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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