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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发出,票未开,纳税否?。

 魏春田 2020-05-16

甲乙两家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4月1日发送20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同时支付货款。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乙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6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的货款,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时认为,甲公司应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并于当期申报纳税,而不是在乙公司付款甲公司开票时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税务稽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从4月1日起到6月1日对甲公司,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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