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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企业资金借贷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魏春田 2020-05-16

前不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集团内企业借贷资金增值税的征收问题,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文。文件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企业要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企业应是集团。什么企业是集团?什么企业不是集团?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过去,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企业集团,是注册资金五千万以上,下面有五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合并注册资金一个亿以上。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对企业集团的认定。也就是说集业集团的那些条件作废了,那么该如何把握企业集团概念呢?

2018年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总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只要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集团的解读的内容,就是企业集团。

其次,借贷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换句话说该规定只适用企业集团内部的借贷资金。比如,母子与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第三,资金借贷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借贷则要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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