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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经理的入狱看逃税罪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被告人黄祥耀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祥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 被告人黄祥耀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魏言税语观点

《刑法》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构成逃税罪的条件: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同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

本案中,黄祥耀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逃税罪的界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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