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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刑事】说说逃税的那些事(行政处罚or刑事责任?)

 见喜图书馆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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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隋毅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原检察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辅导、民商事争议解决

电话:13022459619

邮箱:suiyi_lawyer@163.com

案例导读

随着经济发展,逃税行为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存在着数额大、主体广、逃税种类多等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当行为人初次构成逃税罪后,如果能及时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为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温某飞(被告单位实际经营、管理者)、王某(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期间,为使被告单位能够利用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伙同米某勇(该公司销售经理)、曾某明(该公司会计)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参加工作,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单位少缴增值税款907882.98元,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少缴增值税款454052.79元,共计少缴增值税款合计人民币1361935.7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于2016年7月20日缴纳偷逃税款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518876.47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温某飞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米某勇、曾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907882.98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温某飞、王某、米某勇、曾某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已形成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期间参与被告单位逃税的事实,被告人温某飞、米某勇、曾某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不参与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对逃税事宜不知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飞、米某勇、曾某明对同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不属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案发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可对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温某飞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米某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曾某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温某飞、王某、米某勇、曾某明上诉及其辩护人均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上诉人温某飞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上诉人米某勇、曾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上诉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907882.98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四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原审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上诉人温某飞、王某、米某勇、曾某明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四上诉人宣告缓刑。

案例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吉01刑终528号

律师解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实践中,有许多常见的逃税方式:1、企业设立虚假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设立多本账目、隐藏真正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2、不申报纳税,不履行纳税义务。3、利用混淆税目或者税率进行逃税4、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5不列、少报收入逃税;6、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逃税,如利用虚报残疾人、待业人数等行为行为逃税。

(一)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本案中行为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参加工作,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故其构成逃税罪。

(二)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四名行为人案发后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都认罪、悔罪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判处缓刑符合法律的规定。

辩护技巧】

作为辩护人,为涉嫌逃税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时,可以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重点:

一、行为人是否符合构成逃税罪的主体条件

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准确的界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如对代征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分等。对于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税罪。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税的行为

逃税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欺骗、隐瞒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具体表现为以下方式: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此行为使得总收支不真实,隐瞒真实的应缴税额,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

三、行为人客观上虽存在逃税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虽然行为人实施了符合逃税罪的行为,但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也不构成逃税罪。

四、审查税种、税率是否准确

    审查证据过程中,若发现指控的逃税税种不正确、不完整的,应重新厘清税种与税率,有可能为行为人找到从轻或无罪辩护的方向。

五、审查是否违反行政前置程序

逃税案件应当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即行政前置程序。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先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不可以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前,司法机关的追责行为在后,两者的顺序不能颠倒。一般来说,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行为人需要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为处罚的除外。

六、注意漏税行为、避税行为与逃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而避税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的手段,通过税务筹划,选择合理计税方法或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达到减轻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漏税、避税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此,应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逃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认真分析行为的性质。比如是否属于逃税犯罪行为,还是一般逃税行为,亦或是漏税、避税行为。

【风险防范】

1.企业应加强管理,树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2.积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严禁两套或多套账目。

3.被税务机关审查要积极配合,被处罚或责令补缴税款的,一定积极履行,以免带来牢狱之灾。

4.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负有纳税义务,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着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后果。希望作为纳税主体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缴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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