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基于纳税是法定义务,不依法纳税势必受到相应处罚。本文将结合立法及司法实践解析逃税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 典型案例:被告单位上海某学院、被告人唐某某逃税案((2018)沪0120刑初26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学院、被告人唐某某(系学院法定代表人)犯逃税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学院于2013年至2015年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不申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款,累计金额人民币113万余元。其中,2013年逃避税款人民币434451.85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6.79%;2014年逃避税款人民币468620.30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9.74%;2015年逃避税款人民币227084.04元,占全年应缴各项税款的比例为56.02%。经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2日、7月13日先后两次向上海某学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唐某某仍拒不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学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唐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某均已构成逃税罪。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学院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1、关于逃税金额及百分比的确定 本案中的累计逃税金额为三个纳税年度逃税金额之和,即113万余元,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逃税百分比按照三个纳税年度中最高的百分比计算,已超过30%。 即若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关于逃税百分比的计算 案例中的逃税百分比均是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并列明。一般实践中,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的计算周期是年度,即一个纳税年度中逃税总额(各税种)/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各税种)的比例。 例如(2017)赣04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在计算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时,增值税免抵税额视同企业应当缴纳且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纳入计算基数。由此可知,免税、抵税等情况涉及的税款金额均视为纳税人应缴且已缴税款金额,并纳入百分比计算基数。 3、对刑事处罚立案标准的解读 本案中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22日、7月13日先后两次向上海某学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唐某某仍拒不缴纳。因此被认定为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中国逃税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万分之五/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 1、刑事处罚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刑罚裁量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实践中,存在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情形,如签署给予员工税后工资的劳动合同。由于上述标准比较容易达到,单位及个人应重视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税收征收管理法》 作者介绍:王震生 律师[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 / MBA(金融)[英国])/ E-mail:aleo2014@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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