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深圳税务局对逃避缴纳税款的20家公司处以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何观舒律师 2021-06-30

深圳税务局对逃避缴纳税款的20家公司处以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逃税#

2021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2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从一百多万元到七百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翔某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49.3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5.0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84.4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74.69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对上述深圳市翔某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即784.41万元(749.39万元+35.02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374.69万元。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纳税人不按规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会涉嫌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加比例的形式,即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仅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要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比例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避免因未及时补缴税款而涉嫌逃税罪的刑事风险。另外,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前提需要先补缴相应的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逃税罪#

#逃税罪辩护律师#

#深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