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人犯逃税罪,法人代表、会计、销售经理被追究责任

 魏春田 2020-05-16

1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温龙飞(被告单位实际经营、管理者)、王继(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期间(其中王继经营、管理被告单位的时间为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为使被告单位能够利用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伙同米春勇(该公司销售经理)、曾宪明(该公司会计)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参加工作,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单位少缴增值税款907882.98元,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少缴增值税款454052.79元,共计少缴增值税款合计人民币1361935.7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于2016年7月20日缴纳偷逃税款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518876.47元。

2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温龙飞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米春勇、曾宪明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1361935.77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被告人王继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为907882.98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对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温龙飞、米春勇、曾宪明、王继以逃税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3魏言税语观点

企业犯逃税罪,企业固然要受到处罚,但直接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论有怎样的借口。比如,不知情、不直接参与管理等等,都难逃法律的追究。本案中,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判罚金一百五拾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会计、销售经理等都受到了刑事追究就是这么个道理。古人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时就应该想到自己可能会有的结局。

Hello,伙伴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