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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票买票,虽交易真实,仍构成虚开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另案处理)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常州锐凯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宏帆林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法帝尔建材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

案发后,被告人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上述虚开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均已挽回。

观点展示

被告人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车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魏言税语观点

曾经多次介绍过虚开普通发票,导致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今天再次推出这样的案例,目的只有一个,再次提醒大家,专用发票的虚开会定罪,普通发票虚开同样可以被定罪,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根据《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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