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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 · 由来)

 魏春田 2020-05-16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闪亮登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所承载的税款抵扣功能,随之成为关系着税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承载的具大利益,于是有的虚开用于谋利,有的接受虚开用于不交和少交税款等等。围绕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与反虚开双方展开了一场你死我活的殊死较量。

为了保卫税制改革的成果,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设计的模式运作。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成了当时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1995年10月31日,税制改革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此,我国的刑法中多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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