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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的精准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魏春田 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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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方方面面的,大家现在对执法程序重视了,对法条讲究了,做什么事情之前习惯先看规定,于是就希望事事都规定到位,比如未按期申报,以前处罚2000元以下的幅度,0-2000多少都不是错,但是现在有了裁量权基准,反而希望规定得更细致些,最好是规定少来多少天就罚多少最好,执法时翻翻规定就好。裁量基准里出现的“情节轻微”对应一个幅度,什么是轻微也很让人纠结,因为轻微是个形容词,没有规定具体情形怎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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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在行政机关内部是一种原则上必须予以使用的义务,所以当出现符合裁量基准的事实时,无正当理由就得按照裁量基准作出决定。

比如对刚才说的“轻微”怎么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因此轻微的理解就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去分析,比如在未按期申报中,可能一般角度去看,会认为首次出现此行为,在限改之前就来了,纳税人又有充分的非故意的理由,就算是轻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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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法谚“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准在法律上受到非难”。法律不是数学公式,一是一,二是二。立法者或者制定规则者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现象,所以规定不可能像是尺子,让每个行为都准确的落在刻度上。

在执法中,我们只要秉承原则做事情就可以了。裁量行政行为就应该选择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最温和的措施,违法行为的轻重,危害行为的轻重应该和它的处罚幅度相匹配,所以裁量权要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即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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