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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能否成为不付款的理由?

 魏春田 2020-05-16

近些年来,买卖双方因发票的开具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不开票,则不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看一个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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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洁

仙谷山公司与楚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仙谷山公司作为发包人 ,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楚峰公司作为承包人,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开具发票仅是楚峰公司的附随义务。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仙谷山公司即按《工程结算确认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题条件,楚峰公司也没有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要求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仙谷山公司迟延支付1948万元余款,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故仙谷山公司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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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言税语观点

近些年来,买卖双方因发票开具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不开票,则不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仙谷山公司与楚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给了一个明确的答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只要销售方提供了货物、服务,则购买方不能以销售方未开发票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除非购销双方在合同中有“不开票则不付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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