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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税务检查,罚你没商量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简称江国税稽查局)接到关于风尚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2012年12月4日,稽查局告知风尚公司其派出刘扬凡等人,自2012年12月4日对风尚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年12月4日,调取风尚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2013年5月22日,在江北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工作人员见证下,稽查局工作人员当着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洪川清点三箱盖有风尚公司骑缝章未开封的黄色纸箱扣押财务资料,清点账目资料,出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但何洪川拒绝签字。2013年11月8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公告,将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工作交由国税二稽局负责。2015年7月3日,国税二稽局工作人员到风尚公司办公地点,向其送达渝国税二稽询[2015]071号《询问通知书》(以下简称71号《询问通知书》)、渝国税二稽询[201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渝国税二稽询[2015]0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风尚公司管辖变更事项,要求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财务人员限期到国税二稽局提交相关涉税资料、清对资料、接受询问等。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国税二稽局工作人员将上述三份文书留置于风尚公司。7月7日,国税二稽局再次到风尚公司处送达上述文书并请公证员见证。风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询问及提供涉税资料。7月16日,江北区国税稽查局将在风尚公司处扣押的材料及相关税务文书移送给国税二稽局。8月13日,国税二稽局向风尚公司送达《国税二稽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渝国税二稽税罚告[2015]27号),告知风尚公司因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拟对该公司处30000元罚款,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8月16日,风尚公司要求听证。国税二稽局于8月31日组织听证。9月24日,国税二稽局作出渝国税二稽[2015]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送达风尚公司。风尚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点展示:风尚公司拒绝配合税务检查事实是否清楚?

风尚公司观点:稽查局对风尚公司“拒绝向被告提供财务资料,也不到场接受询问”,属认定事实不清。

国税二稽局观点:风尚公司阻挠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情节严重,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

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调整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税二稽局管辖范围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国税二稽局具有对江北区范围内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的职权。国税二稽局举示的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71号《询问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风尚公司在收到国税二稽局的通知书后拒绝向国税二稽局提供财务资料,也不到场接受询问,拒绝国税二稽局进行税务检查,且情节严重,故国税二稽局认定风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国税二稽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风尚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国税二稽局作出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依法告知风尚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风尚公司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风尚公司对行政处罚的意见,且国税二稽局依法向风尚公司送达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国税二稽局作出的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魏言税语观点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依职权行使的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有依法配合的义务,如果拒绝配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就本案而言,风尚公司最初是配合江北区国税局稽查局工作的,包括提供帐册,到稽查局清点账册等。重庆国税局稽查二局接管工作后,风尚旅行社拒绝配合稽查局二局工作,从判决书上也看不出什么原因。不管怎么了说,有证据证明风公司拒绝配合稽查二局的检查工作,稽查二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处罚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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