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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能否冻结公民的汇款

 魏春田 2020-05-16


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利冻结公民个人银行账户,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案例引入

B县家具公司,决定将自己的公司迁往C市。B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消息后,派人到家具公司查看。此时,公司正在搬迁之中。B县地税局认为张某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提前责令张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对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搬迁。B县地税局又责成家具公司提供纳税担保人。家具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说,找不到纳税担保人。经B县地税局局长批准,B县地税局面通知银行冻结家具公司的银行账户。当得知该账户已无资金时,B县地税局又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的个人储蓄存款,张某的个人储蓄账户中也没有资金。B县地税局通过银行冻结一笔张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汇款。

5天后,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多次找B县地税局交涉无果,33天后张某向A市地税局递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A市地税局依法作出撤销B县地税局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决定。 

魏言税语观点

一、税务机关冻结张某个人的汇款,属于越权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从《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中,找不到税务机关有权冻结公民个人汇款的规定。

二、采取税收强制的程序违法。一是没有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而张某是在汇款被冻结5天后才知到的, 

三是冻结超过了法定时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包括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等”。B县地税局对张某的汇款冻结超过了法定的30天,又没有走延长汇款冻结的审批流程,更没有及时书面告知张某延期冻结的决定和理由。

虽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行政强制法》的效力要高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因此关于冻结期限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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