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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小区地面车位?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0-05-17

【引言】

家用汽车的普及,形成了目前“开车容易停车难”的问题,小区车位较之公共车位更为供不应求,高价车位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开发商到底有无权利出售小区的地面车位呢?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与地面车位的权属密切相关,下面我们就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和大家交流下这一问题。

豪运房地产公司因与帝景豪苑业委会就地面车位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诉至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高院最终裁定: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无权出售地面车位。

理由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非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同时,由于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故应认定为地面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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