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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手,维权举证又多条路,老百姓调查取证成举手之劳

 致虚守静666 2020-05-18

之前,你和别人有纠纷,要打官司,需要出示证据的时候,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但是现在不一样了,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一项决议,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了修改。其中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在打官司的时候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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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也就是说,现在开始,如果你遇到了官司,那么你就可以注意保留、搜集类似信息了。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啊,不是所有的聊天记录、网络留言都可以作为证据的。它们必须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这些电子信息成为有效证据,需要通过这三条铁律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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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就是你必须认定,聊天记录中,对方确实就是涉案当事人。比如你想要使用微信聊天举证,证明微信聊天时,对方的使用人是谁,就是举证中要处理的问题。在这里,建议可以通过公证,来证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而公证所需证据,就需要聊天中能证明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而且做公证的时候,必须是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你独自拿着你老公的手机,来要求证明你老公和小三出轨,那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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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合法性,就是以获取证据、记录的手段和方法,不能使用非法的方式。所以你不能通过非法拘禁、哄骗、暴力胁迫等途径获取证据,但是偷拍的方式,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证据。

关联性,这里要求,你使用的电子信息,比如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完整、真实,不可以被修改。并且最好保持在原始载体里,这个意思就是你用这一部手机和别人聊天的,就最好保留好记录,法院调查手机证据时,你直接把这部手机交给法院就好了,尽量不要提供复制件,否则法院会在调查笔录中,要求你说明来源和制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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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提供的电子信息记录,满足上面所述的三点原则,那么就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了。平时我们为了节省手机或者电脑的储存空间,或者为了保护隐私,会主动的清除聊天信息,但这有可能会让你丢失宝贵的凭证。所以,对于是一些有官司在身的朋友们,今后就不要随便删除和相关人的聊天记录了。另外,我们现在和别人聊天时也要注意了,不要随意的胡说八道,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现在已经是电子信息社会,处处留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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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有风险,聊天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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