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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评析

 余文唐 2020-05-18
 文章提要
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虚假诉讼极大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使民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本文对虚假诉讼的定义进行了分析,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虚假诉讼的定义符合新民诉法的规定,且该定义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前诉讼实务领域中法院所面临的此类利用法院裁判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的定义予以推用。对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虚假诉讼的类型进行分析,有益于针对性总结归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和规制方式,虚假诉讼有多种分类方式,作者认为应抓住虚假诉讼的最核心的问题诉讼目的对虚假诉讼进行分类,本文以诉讼目的为角度分析了两类在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
本文在尝试厘清虚假诉讼概念、类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虚假诉讼均具有的个本质特征,即为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诉讼、调解等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进行、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及存在的表象特征,通过对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和表象特征的详细分析,提出了有效识别虚假诉讼的方式,和重点应关注的诉讼案由和领域。本文亦提出了司法和立法层面应对规制虚假诉讼的建议,司法层面的建议就是要在现有的立法情况下,建议采取多项措施做好虚假诉讼的事先预防和识别和事后的及时纠错;立法层面的建议就是从民事和刑事立法两个方面分析了应通过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规定。
正文
在诉讼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提起的虚假诉讼正逐年递增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权威,而且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严重侵害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11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积极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诉求,使得规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第一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就该款的具体适用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实证分析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目前,虚假诉讼在我国呈蔓延之势。但作为其首要问题虚假诉讼的定义仍然众说纷呈,没有统一的说法,术语的使用不统一,常常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诉讼欺诈”等概念混用,对虚假诉讼进行准确的界定有益于对其进行有效的识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虚假诉讼进行了定义,该意见第1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新民诉法第112和第113虽未明确提出虚假诉讼的定义,但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概括性的界定,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定义符合新民诉法该两个款的规定,且该定义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前诉讼实务领域中法院所面临的此类利用法院裁判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的定义予以推用。国家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谈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虚假诉讼类型
对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虚假诉讼的类型进行分析,有益于针对性总结归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和规制方式。对虚假诉讼进行分类,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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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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