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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情形之清算义务人责任篇-九民纪要新观点-股东如何抗辩免除责任

 乔谦律师 2020-05-18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

  一、在判断“怠于履行义务”标准时倾斜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是九民纪要的政策所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2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和因果关系把握不准确,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例,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审视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怠于履行义务”时唯结果论的做法时,考虑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2款的制定实施,客观上推动了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及时清算,及时偿还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也与当时的司法政策有关,尽量让债权人拿到钱,实现债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例,出资额与最终承担债务的数额明显悬殊,导致利益失衡。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上海某公司诉蒋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也体现了相同的问题,未能将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作为重点审理,忽视了怠于履行义务与不能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九民纪要新的条文具体明确了“怠于履行义务”“因果关系抗辩”的具体判断标准,以改变以往案例中唯结果论、忽视因果关系的判案标准,保护小股东利益。因九民纪要适用于在审案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暂未找到新规定说理的案例。

二、股东免除清算义务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2款规定了股东的清算义务人责任,债权人可在提起强制清算之诉,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认定后,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民纪要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等。笔者从中总结出股东免除清算义务责任的部分抗辩事由:

(一)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的。

如请求其他股东组成清算组,但被拒绝的;如股东已经聘请了律师,签订了协议,代为处理清算事宜,但未能清算的;

(二)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

九民纪要该种情形的规定,主要基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上述小股东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也是九民纪要在考量小股东利益保护上作出的政策倾斜,从让债权人尽量拿到钱到适当倾斜保护小股东利益,但是大股东的清算义务责任未发生变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比如,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财务室发生火灾,公司主要财产和账册烧毁,已经报案处理;比如小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大股东及其人员掌握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清算与自身无关。

(四)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

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应以该债权确定,公司不能清偿为前提。而且,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本质上只是一种补充责任,还是应当以债务人公司的财产作为第一顺位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又谈何理由突破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呢。

(五)股东以债权人请求其承担清算义务人责任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

该条抗辩理由基于债权人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其损失从而要求股东赔偿的请求权性质。纪要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约束。该赔偿请求权,应当以债权人债权受到侵害,或者公司无法清算为必备条件,应当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六)股东举证证明其妥善保管了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公司未出现无法清算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504号中铁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两股东应否就涉案债务与债务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1. 股东举证出示了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山东省交通厅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债务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正常开展业务。

2. 债权人并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公司存在清算资料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情形,驳回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的请求。

3. 法院释明,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公司提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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