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通俗而言,就是企业给予员工或高管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即股票上涨时企业高管或部分员工就可以用低价买入股票。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激励员工,而当员工因婚姻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其名下对应的股票期权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之一。 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票期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一方持有的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权期权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可视实际行权后另行请求分割。 法院认为:鉴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认此系双方实有财产,故对于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可于孙某实际行权后另行提起请求。 离婚后,一方放弃公司股票期权是否需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离婚后,一方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收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量明确的股票期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一方放弃公司股票期权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股票期权权益取得中的贡献比例,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因放弃上述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损失的一半补偿款若干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在离婚之时已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尽管尚未取得实际收益,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实际行权的,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王某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离婚后行权获得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出《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的肯定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析出比例应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表明,某公司希望马某在行权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内为公司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但并不以贡献的大小为行权的条件,而仅要求在行权等待期内继续为公司工作。故忠诚工作价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应以授权日至婚姻关系存续日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中所占的时间比例为依据。第一批忠诚工作价值37,938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35,159美元,第二批忠诚工作价值30,750美元中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24,848美元。 从实务案例的角度,本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由于股票期权本身就是一个晦涩难懂的概念,也会涉及到婚姻关系之外的股票估值、分割、扣减等问题,再具体到个案中,这些问题还是需要律师发挥法律智慧,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 团队负责人介绍 史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富管理传承部副部长,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工作18年。其团队专注于婚姻、继承和家族财富管理问题的实务研究。 来源 | 史萍家事法律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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