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院受案范围 国恐无死没缺案 1 没缺是指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 2民诉中院受案范围:案件复杂人数多,重大影响与涉外。 2并案管辖 一人数罪共同犯,多人犯罪有关联。 3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法诉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4辩护人绝对禁止的情形 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 5辩护人相对禁止的情形 公检法监国陪审,外国无国关系人,开除公职与吊销 6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犯罪嫌疑被告人,法定代理近亲属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情形 国恐 8辩护人收集的有关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情形 不在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年龄小(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9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盲聋哑人判无死,精神病人未成年,境外缺席被告人 10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重大影响共同犯,抗诉可能不犯罪(加上涉外) 1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异议必要有影响(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交通行动极不便,身处国外加疾病 12对证人需要保护的情形 国恐黑毒需保护 13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有异议有必要 14证人与鉴定人主体资格 证人鉴定需公民,法人组织无资格; 回避适用鉴定人,证人无需回避制。 (证人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组织) 15免证的事项 知晓常识与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16强制排除电子数据的情形 篡改伪造不真实 17强制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形 应当出庭不出庭,不能表达和感知, 没有个别与询问,没经核对与确认 18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管制拘役附加刑,徒刑以上无危险; 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已审结。 19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集团主犯与累犯,自伤自残加暴力 20取保候审保证人与保证金的规定 人保财保二选一,五有一无保证人 (五有一无指有能力、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有权利、无牵连) 2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国恐无住所 22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已审结。 23公安先行拘留的情形 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24检察院先行拘留的情形 企毁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 3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25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条件不符合,具备刑诉十六条 检察院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正当防卫与避险,自首立功有过失; 在校学生未成年,年满七十五周岁 26检察院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重大违法有疑问,当面陈述疑难案; 盲聋哑人未成年,尚未丧失精神病。 27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 犯罪嫌疑被告人,法代辩护近亲属 28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管制缓刑未生效,已到期限未审结; 被告无罪无责任,撤诉和解应解除 29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 已经拘留的:7日; 未被拘留的: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 30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的主体 检法害亲(检察院、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1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补充侦查与重审,改变管辖简转普,另有重要新罪行 3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 重大无死加职务(犯罪嫌疑人) 网络视频远程问(只针对证人)。 33实施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的情形 勘验检查与搜查,查封扣押需见证(辨认可以有见证人也可以没有) 34实施侦查措施需要证件的类型 勘查检查勘查证,查封扣押无需证; 搜查原则搜查证,情况紧急不需要;搜查结果须报告。 35不得成为鉴定人情形: 职务过失加犯罪,开除公职被撤销 36技术侦查的范围 国恐黑毒侵人权,通缉逮捕在逃犯 37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般羁押两个月,无需任何批准制; 案情复杂上检批,只可延长一个月; 交流广集省检批,徒刑十年省检批,均可延长两个月。 其他需要再延长,高检报请常委会。 38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查院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 犯罪事实不存在,情节轻微危害小; 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负责任年龄小。 39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案件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盲聋哑人精神病,法定辩护有异议 40审判应当不公开的情形 国家秘密隐私案,不满十八审判时 41审判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商业秘密 42集中审理原则的规定 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如更换、法院需要重审判;如有后补人、不需重审判。 43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情形 强制医疗没收案,审理减刑与假释,境外缺席与审判 44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5合议庭评议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人,不同意见按多数; 全体签名秘密评,书记人员除之外。 46民诉评议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人,不同意见按多数; 形成不了意见时,提交审委做决定。 47商事仲裁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人,不同意见按多数; 形成不了意见时,首席仲裁做决定 47人民陪审员的制度 年满二十八周岁,公道正派品行好 48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公共群体利益、群众广泛关注, 社会影响较大,申请参与审判 49人民陪审员参与7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十年以上刑事案,重大影响与公益,征拆环保食药案 50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死刑抗诉 51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影响 52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处理 审判委员作决定,合议独任需执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合议独任有异议,建议院长提审委(复议)。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做作出决定,应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3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申请排除非法证,重大复杂材料多,其他情形重影响 54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5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重大影响盲聋哑,尚未丧失精神病, 被告不认罪、审查认为不犯罪 无罪辩护有异议 (有异议是指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6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三年以下(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 57不适用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重大影响盲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 共犯被告有异议,民赔调和未达成 (民诉:①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可以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落不明人数多,审判监督加重审,国公利益与三撤) 58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缺乏罪证过时效,下落不明人死亡 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又告诉,调解后以反悔又起诉 59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剥夺限制诉讼权,公开审判与回避(违法) 审判组织不合法,影响公正与审判 60二审审限 2+2+X 61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情形 死立执、抗诉、有异议 62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63二审发回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计算审限、只能发一次 64再审申诉的主体 当法近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65延期审理的情形 新证人新物证,补充侦查与回避 66中止审理的情形 严重疾病与脱逃 67终止审理的情形 具备刑诉十六条,没收 68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 1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不能自理有疾病、怀孕哺乳婴幼儿 2对于无期徒刑:怀孕哺乳婴幼儿 69监外执行不适用的条件 自伤自残有危险 70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可以书面审,也可以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 重大立功报减刑、减刑幅度不符合 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犯罪黑金融(指职务犯罪、黑社会组织、金融诈骗与金融管理秩序) 71书面审理减刑案件 可以提讯罪犯 72书面审理假释案件 应当提讯罪犯 73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74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适用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 75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与成年人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 重大复杂、集团组织、共犯中主犯、附带民诉。 76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 恐怖贪污贿赂犯,重大犯罪有影响,通缉一年不到案 犯罪嫌疑被告死,财物孳息违禁品,应当追缴予没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后,在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7没收违反所得案件公告期 6个月 78对没收违反所得裁定的救济方式 上诉和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上诉或抗诉) 79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适用范围) 五年故意渎职难(不适用范围) 80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81缺席判决程序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 82缺席判决程序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重新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到案后,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83监察机关可以留置的情形 重大逃跑与自杀、毁灭伪造与妨碍 84监察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情形 自首悔罪、如实供述、立功退赃 85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罪行较轻、具备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无危险或危险较小 86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初次犯罪与过失,预备中止与未遂 防卫避险均过当,自首立功有表现 认罪认罚获谅解,在校学生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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