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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规定

 李朝云律师 2020-05-20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如何理解保护优先的原则。中共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其核心思想是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把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放在优先地位,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和环境优先保护下来,并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自我调整和修复的功能与作用,保护在先,治理在后。2014 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也把保护优先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2016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野生动物及其种群是生态系统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保护优先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共十八大所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并在第二章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规范利用。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动植物是人类的基本食物来源,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人类在长期演化过程中,逐步驯化了部分动物,建立了以家畜养殖为主的畜牧业,家畜成为人类的重要食物和生产原料,但野生动物对人类仍然具有重要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价值,在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仍然作为重要的资源被加以利用。随着农业、工业两次产业革命和人口增长,自然生态系统大范围退化与消失,野生动物栖息地也相应减少和消失,很多野生动物种群处于灭绝、野外灭绝、区域灭绝或者处于极危、濒危状态。为应对物种消亡和生物多样性减少这一全球性生态危机,从上世纪开始,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逐步加强了对野生动物利用的规范和管理,特别对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和贸易活动采取了相应的禁止和限制性的法律规范措施,并通过这些禁止和限制性法律规范,以期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本法强调规范利用,也旨在通过第三章的各项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定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在有效管控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同时,以期达到最终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和效果。

       三、严格监管。监管是国家行政机构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规制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与之相辅相成的是经济激励制度和措施。随着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参与的发展,第三方和社会参与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也逐步发展起来。本法这次修改,补充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中的调查、监 测、许可、检查等方面的行政监管措施,增加了一些公众参与监督的内容,明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以期通过严格监管,达到有效保护和规范利用的目的与作用。

       四、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野生动物是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和领域。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对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改善人类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本法通过第二章和第三章有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以及支持科研机构以物种保护目的从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规定,进一步突出了通过鼓励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促进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有效维护生物多样性。

      五、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公众是环境保护三大主体之一,是政府、企业之外环境保护不可缺少的力量。近年来,政府、企业、公众共担责任、共同治理已经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方向,也成为环境与资源领域立法的重要方向和内容。2016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共担共治的基础是公众要具有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对于有效贯彻实施本法的各项规定,推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法将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规定在在本条的内容中,并在本洁第八条中对政府、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图片

猴科:短尾猴(红面猴)

级别: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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