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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法院不能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

 刘锡春律师 2020-05-21

【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20年第4期·合第22期)》

【日期】 2020年5月20日

1.生效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其具体内容应结合判决书全文确定。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市政府、管委会应在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涉案两公司在涉案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权的争议,并确定经营地域的具体范围,可认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内容具体、明确。至于市政府、管委会如何履行此项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该机关研究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代其作出行政处理。故不能因为上述生效判决未写明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就认定裁判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

——(2019)粤执复734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法官助理:吴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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