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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宣颖《科舉議 》

 粤静深 2020-05-25

本年之夏。梁燕孫章行嚴二君。於談燕之頃。縱論及於昔時科舉制度之利弊。因有建議舉行特科攷試以新觀聽之意。以僕昔曾主放試議員之說。屬試撰一議以備研討。議旣成。見者疑科舉二字不符時俗耳目。微論君文中所論何若。但此標題之兩言。已足大來醜詆。僕應之曰吾曹論事。當衡事理之是非。不當從時人之好惡。况科舉二字。本非可惡之名。科者分科。舉者選舉。選舉之後。試以文字。科舉非他。此之謂也。投票而選。謂曰票選。不聞被以醜戾之稱。分科而舉。謚爲科舉。胡便薰猶懸絕耶。懿此兩言。涵蘊至精。沿革至富。苟求申析。連牘難窮。君以科舉二字爲可商。僕則以爲此名堅不可易。文中所建白。不過因事立言。粗樹輪廓。以期便於討論。又往往以行文之便。暫定名字。以期易了。皆無一成不易之見。獨此標題之二字。爲立論之中權。不容瑟縮晦匿。有欲加僕此文以彈擊者。請自兹始。僕固操簡以待也。 

古人定考試之法。蓋所以濟選舉之弊。因相輔以並行。漢制州郡舉茂才孝廉。日二十萬人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實類於今時之票選議士。選舉以考行。考試則以揚言。自東漢已有策試孝秀之事。唐代創投牒自舉之例。始稍失古時鄕舉里選之精意而考試與選舉漸判爲兩途。然此。法旣立。人才。進身之階。國家取士之則。始臻至公極明一切平等之境。由唐以來。行之千載。雖末流多失而法意終存後人但覩科舉之弊。以爲束縛馳驟。汨沒眞才。殊不知。眞才之所由以貢身於社會。舍此更無他善道。舉其爲利。略有四端。采毀譽於衆口。不若覘器識於片言月旦未免浮談。風簷常獲眞賞。一也。鄕僻寒士。各有自奮之途。簮笏望門。無由獨擅其便。二也衡文有式。衆目昭彰。可有無心之倖獲。而不能有必得之挾持三也。正途出身。獨成氣類。雜流自知歛迹。物望遂歸士林。經術得殊榮。淸議有風力。四也。晚淸翠議。主廢科舉。特慮其與學校相妨。順時通變。固有其由。因噎廢食。抑又已甚。十餘年來。事之徵驗有可言矣。夫人才之所以自進。曰由學校。曰由選舉。學校則凡倫已苦難就範。更莫遘殊衆之英。選舉則虛詐早相習成風。了不聞責實之效。豪猾之勢張。則謹言行者避路。奔競之術盛。則保節槪者見嗤。凌風則廝飬可登朝列。失勢則儒素賤過輿臺。進退不關賢愚。寵辱盡由徼幸。人才升沉之機。失其運用。社會活動之力。喪其均衡。譬若積水洿池。澱濁不澄。淸流不激。日積月累腐朽叢滋。行見乾枯。無復潤液。國家之亂。靡不由兹。欲索途而已窮。不更張而何待。使人知績學之必售。慕策名之可實。作士林之正氣。抑仕路之倖心。竊謂宜酌仿科舉制度。融合學校選舉之精意。而卽以濟其所窮。審時勢之所宜。參古今之成法。請本漢代詔舉賢良及策試孝秀之遺意。兼採明淸鄕會試制。而大體則規之康乾兩次博學鴻詞制科。舉行特科一次。以新視聽。論者或疑考試之法。不外以言取人。今世學科繁頣。人有專門。若一以文字相繩。未足以該實學。殊不知論政論學。皆貴文字可觀。苟其操翰不能自達。則面墻抑已可知。况衡文程式。一主明通。不限體裁。其弊自尠。或又疑此途一開。學校生徒。將棄所業而求速化。其弊恐適足以奬空疏而啟倖進。殊不知所試科目非止一端但使對策中式已可卜其學業有成。寬以兩途。以待傑出之士。其餘學子。實不相妨。凡兹致疑諸端。未免拘墟之。見以今日士風之浮囂。宦途之淆濁。正類難進。淸議不彰。誠非確樹改弦易轍之標。示人除舊布新之會無以消除隱憂。挽囘頹俗。自兹之後。賢良縱不能盡佈仕路。要使淸流猶爲衆望所歸。選拔縱不能盡屬眞才。要使儒素猶有自見之地。補偏救弊。兹實要圖。

試擬辦法。揭之如左。 一 定某年月爲各省區舉行特科鄕試期。期前通令京外特任官、暨國立專門以上學校校長、列保堪任試官人員。由執政指任臨時考試試官委員會。按照從前考差辦法。悉心甄選。分別等第。卽以考取諸員任爲典試院官。所有特科科場事宜。卽由該院辦理。 一 至期、執政在典試院官內簡派主考官。每省區一人。副主考官二人。馳往主試。試塲以省區長官爲監臨官。教育廰長、及高等檢察長、或其他高等法官爲監察官。並得由主考官、會同省區長官、分別聘委若干人爲襄試官。 一 鄕試應試人、不拘資格出身、國內外專門以上學生、年在二十歳以上者。簡任以下官吏、及曾應文官考試、或前淸科舉願與試者。均聽。惟曾得褫權處分、未經復權者。不得與試。 一 應試人應由本縣知事、或縣議長。在會城者由省區長官、或省區議長保送。開具三代履歷、學校、或其他出身及所習科目。於試前若干日彙送主考官處。此項保結。應自行塡寫。由機關盖印證明。 一 鄕試分兩塲。頭塲試通策一道。或諭一篇。二塲試其所習專科策問五道。題目式樣、由典試院先期呈請核定。屆期由主考官比照酌量出題。限一日納卷。並禁懷挾。 一 鄕試中額。甲等省限六十五人。乙等省限五十人。丙等省限三十五人。各特別區限二十人。(略照國民代表選額分配) 一 遠省鄕試。得借地舉行。其餘蒙古、靑海、西藏、得臨時聲請附籍鄰省。量予中額。 一 鄕試試畢。應由主考、監臨、監察官、會同將卷匦驗明封固。由主考官賫送京師。(不在本省閱卷發榜、以杜請託、) 一 鄕試試卷送京後。由典試院委聘襄校官若干入。隨同各該省區主考官分閱並擬定名次。俟典試院長彙核。卽行發榜。 一 鄕試中式舉人。比照普通文官考試及格資格。交京外各機關儘先任用。叙資在保舉分發簡任職之前。 一 定某年月爲特科會試期。集各省舉人試於京師。執政親臨發策。特派總裁一人。副總裁二人。就典試院官選派閱卷官若干人。並聘委襄校官若于人。公同校閱。試塲以內務總長爲提調官。教育總長、司法總長、及大理院長爲監察官。 一 會試期前。京外特任官、曁國立専門以上學校校長、得保舉遺才。呈請執政特准一體與試。但以確係因故未與鄕試、學業行績可稱者爲限。 一 會試題爲策問一道。題式由執政親定。限一日納卷。並禁懹挾。 一 會試中額。約比鄕試五中取一。 一 會試榜發後。由總裁典試院長引見執政。面加考詢。親定等第。以才大堪用。學有本原者爲一等才堪任事者爲二等。一等第一至第三名予以特擢。第四名以下授學士。二等第一名以下並稱進士。比照高等文官考試及格資格。交京外各機關儘先試署薦任官。下第舉人仍資遣囘籍會試中式進士、均得由執政酌選。補充國民會議代表缺額 一 科塲條例、及舉人進士任用保障條例。另定之。

甲寅(北京)》1925卷期: 1卷 2期页码: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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