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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顿号用法的一个误区

 新用户63606037 2020-05-25


时不时会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看到关于新版(实际也不能算“新”了,目前正在使用的该标准GB/T 15834—2011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的文章,其中有一篇据说是来源于《人民日报》,大概由于权威媒体的影响力大,不同的公众号多次转发。

其实,其中关于顿号的用法理解是这样的(见下图

应该说,上述说法和例句是正确的,《标点符号用法》原文(见下图,点击可放大)也是这样的: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该文在讲解了标点符号的用法后,还附有《写作中最常见的10种标点错误》,其“例1”和“例2”(见下图)就是分别关于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和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用法的。

按照这两个例子,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和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加了顿号就是错误的!

这就出问题了。问题出在对标准条文如何正确理解上!原文是说“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请注意,这里用的是“通常不用顿号”!有没有“通常”二字,意思是有明显的不同的。有了这个“通常”就说明,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和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如果用了顿号也不能视为错误。

因此,这里的两个例句所谓的“错误”是不对的。

希望大家不要再以讹传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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