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款未打欠条遭否认,究竟如何讨回?丨河西老杨头

 河西老杨头 2020-05-26

社会现状:

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资金周转十分常见,也有很多人凭着信任将借款转出却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要求借款方提供借条;正是由于这种习以为常,使得很多人无形中给自己带来很多法律风险。出借方仅仅凭借转账证明要求对方还钱,能否如愿以偿收回所出借的资金?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经典案例:

章某与胡某在工作中由A共同领导,二人时有联系。胡某在公司外投资工程项目,经A领导介绍,向章某借款。出于对A领导的信任,章某同意将闲置资金借给胡某用作资金周转。由于章某交通不便,便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借款,由A领导打印借条找胡某签字。

2016年8月起,章某便多次借钱给胡某;8月26日借出5万,9月2日借出3万,9月19日借出4万,均有签订借条与收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此后由于多种原因,便未继续签订借条,并于10月1日借出1.6万,10月18日借出1万,10月30日借出7.5万,11月7日借出4万,11月12日借出5万。数次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未对借款内容进行备注。后11月8日,胡某为章某出具了借款确认单,确认单对8月26日、9月1日、9月19日、10月1日共四笔借款共计13.6万元进行确认;其他款项未有提及。

章某在此后的催收中,收到胡某给出的2.8万元利息,其他再未收回。多番讨要无果后,章某于2019年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全部共计32.1万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章某仅提供转账凭证的18.5万,与双方交易习惯不符,不予认可,驳回章某诉讼请求;而借款确认单确认的13.6万元可以认定为借款,并判令胡某按约定支付利息。

应对建议:

在面对上述情况时,出借人应当如何做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呢?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几点建议:

1、 筛选借款人

在接到他人借款请求时,应当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尽量将资金出借给那些信用良好且有相应还款实力的人,减少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 签订借款合同

出借人应当主动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当标明双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住所地、借款金额、币种、利息计算、还款期限等内容。

3、 约定利息利率与还款时间

如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给付利息,则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利率;如未约定利率,在纠纷中往往不会得到支持。若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4、 电子转账并备注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等字样。绝大多数银行会将相关凭证保留五年以上,在没有签订借贷合同的情况下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5、 保留借款记录

出借人应当保留借款过程中,双方往来的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等记录,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佐证借贷关系的成立。

6、 注意双方的交易习惯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当注意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与长期交易习惯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个别情况签借款合同,其他情况未签合同的情况;若出现此种情况,在法院审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