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政协盐城市八届三次主席会议修改通过)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密切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县(市、区)政协之间的联系,制订本制度。 一、市政协每年召开1-2次县(市、区)政协主席座谈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和县(市、区)政协秘书长会议,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商工作。市政协召开常委会议,请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 二、市政协中共党组负责同志定期联系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支持党派、团体和县(市、区)政协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上以集体名义发表意见,党派、团体和集体提案优先列为重点提案督办,发挥好党派团体在反映社情民意、促进改革发展民生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县(市、区)政协的重要活动,凡邀请市政协及委、办、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应尽可能出席。 五、市政协组织会议活动、协商议政、情况通报会、学习报告会、民生论坛、民主监督等,视情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县(市、区)政协委员参加。 六、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县(市、区)政协联合开展调研、视察和其他活动。各专门委员会可通过举行专题座谈、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共同组织其他活动等途径,加强与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与协作。 七、有效整合政协系统,尤其是政协常委中的党派、团体智力优势,探索建立调研活动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咨询论证合力的工作机制。 八、市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县(市、区)政协之间互相交流有关文件、材料,《盐城政协》杂志、盐城政协网站要加强宣传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县(市、区)政协的主要活动情况。 九、本制度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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