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业务部负责运营。“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刘恩律师及其团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专业服务提供者。 自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和熟悉。但与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时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严格审查不同,在行政复议时,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仍未有明。今天,小编将结合行政复议法,并参照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就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情形进行梳理,望对实践中的行政复议工作有所裨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目前,无论是在行政复议法中还是在实施条例中,都未对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同为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可参考行政诉讼中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就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与被申请主体进行了明确,即行政复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无明确的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资格。 3.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复议标的内容包括: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具体的行政复议范围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进行判断。因此就行政复议的复议标的而言,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 2.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分别就已作出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形进行了复议期限的规定。因此,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已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了不同行政行为的复议受理机关,若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向无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不予受理。 (一)向不同机关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也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由此可知,申请人向不同机关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由一个机关受理,并由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一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方行政机关在确认另一方行政机关已受理该行政复议后,应当不予受理。 (二)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有时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人数众多,不同当事人如果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将会极大地浪费行政资源。虽然《行政复议法》并未就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情形进行规定,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本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均适用,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变化。因此当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为重复复议。因此,针对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陈志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环保领域行政诉讼、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 策划:裘宇清 主编:张晨可 原创作品,欢迎分享和转载,转载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新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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