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错案怎么处理?

 有线光网宽带 2020-05-28

这个问题的题目有毛病。

一、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已经走完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法律监督程序,则意谓着“程序诉讼权利”终结,题目中所谓的“民事错案”就只是个人理解问题,并不代表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即,从法律上讲,该案判决是具有既效力的正确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案判决,其判决的效力不容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仍然认为是“错案”,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院长进行情况反映,由各上级法院院长对下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认为确实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简称“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程序”。如果各级法院院长不认为是错案,则就该案而言,最后的救济通道终结。

当然,如果有高明的律师对案件进行研究,有的案件可以通过改变“诉因”即案由,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以此方法尝试达到诉讼目的。比如,原来按民事借贷起诉,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考虑按不当得利诉因另案起诉?

再就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构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曲线”同样可能达到诉讼目的。

比如,一个购房户于5月向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商业门店,约定10月底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则要承担购房款总额30%的违约责任。开发公司根据开发进程,认为9月底就可以完工,所以10月底完全有把握向购房户交房。所以就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户如数支付了购房款300万元。结果在10月底没能如期交房,原因是施工方未能如期完工。11月初,购房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30%违约责任。此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开发公司均败诉。在强制执行开发公司过程中,开发公司新聘请的律师发现,开发公司还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发现在施工中,购房户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结构变更,并现场捣乱,断电,断水,造成施工工期拖延至逾期。开发公司新聘请的律师建议施工单位起诉开发公司并列购房户为第三人。在该案诉讼中,第三人购房户提出放弃执行开发公司,以此换取施工单位撤销对其诉讼。该案调解结案,开发公司未承担30%的违约金。实际是以此案冲销了彼案判决结果。

二、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走完民事一审和二审,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启动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对照第二百条,述明“错案”错在哪一项。如果再审申请不被支持,可以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或者抗诉。

三、有的地方设立有“涉诉涉法信访接待中心”,也可以向其进行信访,通过信访途径启动“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程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