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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启示录

 葉帥 2020-05-28

历史学才是未来学。只有理解既往的演化逻辑及其动力机制,我们才能辨识清楚当下的所在,并有依据地构想未来。所以,为了更好地构想未来,我们经常需要回顾历史。


01

1367年,元至正二十七年旧历十月,燕山脚下大都(北京)城里已然朔风阵阵。但对朝廷来说,最大的冷风不是来自北方草原,而是来自长江边的应天府(南京)。江淮地区的农民起义已经持续十几年了,朝廷始终压不下去;最强悍的一股起义势力占据了应天府,攻灭了周边群雄,现在居然发布了一份《谕中原檄》昭告天下。

檄文开篇有云,“自宋祚倾移,元以北狄入主中国,四海以内,罔不臣服,此岂人力,实乃天授”。承认大元朝奄有四海,实乃天命所归,也承认元朝帝国初起,“君明臣良,足以纲维天下”。但话锋随即一转,又云百年之后,君昏臣乱,合当天命流转,“当此之时,天运循环,中原气盛,亿兆之中,当降生圣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

檄文一发,便有大军北上,大都的朝廷被迫北逃塞外。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应天府登基称帝,建立大明。

就在《谕中原檄》昭告天下的前一个月,欧洲大陆西北部的科隆城里,77个城市的代表刚刚召开大会,订立军事同盟。这些城市都是商业城邦,其中商人的主力都是德意志人。但德意志在当时还仅仅是个地理概念,我们今天所说的德国要到500多年后才会形成,所以这些城市并不是从属于哪一个帝国或王国的,即便有从属关系,也多是形式上的。

实质上,各个城市都有非常大的自治权。遍布欧洲北部的德意志商人的贸易活动已经持续了200多年,这些商人在1282年结成了一个同盟,后称为汉萨同盟——“汉萨”是日耳曼语“集团”的意思。到1356年,汉萨同盟从商人间的同盟发展为商业城市间的同盟。

加入汉萨同盟的商人散布在横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广大空间中,他们的足迹东到今天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西到英国伦敦,北到挪威的卑尔根,南到今天比利时的布鲁日。汉萨同盟在这个广大空间中建了四大商站,以及大量的中小型商站,商人们穿梭其间做着大宗商品贸易。

联系波罗的海与北海的咽喉地带由日德兰半岛扼守着,当地的统治者丹麦国王眼红汉萨同盟的财富,靠武力占领了几个关键城市,打算强行吞并汉萨同盟的贸易。汉萨同盟在与丹麦国王的几次战争中都吃了大亏,遂在1367年召集大会,从单纯的经济同盟发展为经济-政治-军事同盟。

商人们联合起来,赋予同盟以宣战与媾和的权力,并与瑞典建立联盟,装备军舰,筹备给养,建立公共金库,要与丹麦国王进行决战。

经过几场大战,汉萨同盟联合舰队不仅击溃了丹麦海军,还在陆地上占领了丹麦全境。但商人们的目的并不是成为丹麦的统治者,而是获取贸易特权。丹麦国王在王国国会的强迫下,于1370年在汉萨同盟的一个重要城市施特拉尔松与同盟签订了《施特拉尔松协定》,全面承认汉萨商人的各种特权。

商人们由此获得了完全的海陆贸易自由,以及在连接波罗的海与北海的海峡的自由通行权。此后,汉萨同盟进入了持续近200年的全盛期,欧洲北部的海洋和城市进入一种由商人主导的秩序。汉萨同盟公认的中心城市吕贝克的城门上刻着一行字: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

就在《施特拉尔松协定》签订的同一年,远在应天府的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罢太仓黄渡市舶司”,迈出了大明海禁的第一步。此后,海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最终发展到“寸板不许下海”。

在这一系列有象征意义的对比中,并不是东西方历史的分岔,而是历史上商人秩序与政治秩序的缠绕。


02

先以汉萨同盟为切入点,回顾一下商人秩序的历史。

汉萨同盟的基础不是什么帝国雄心,而是具体的“人”——一个个商人、市民。虽然它后来发展成商业城市间的同盟,但这种商业城市并不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而是商人们形成的自治机构。所以,在政治面相上,我们看到的不是顺从的臣民,而是活跃的市民。汉萨商人遵从的法律,则是在他们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化形成的。

德意志商人在北海—波罗的海一带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1世纪。到12世纪后期,欧洲北部逐渐发展起远程贸易,相距较远的地方开始互通有无。比如,今天的瑞典、挪威所在的斯堪的纳维亚地区需要谷物,而今天的比利时、荷兰所在的弗兰德地区需要羊毛、蜂蜡、毛皮,斯拉夫地区需要工业制成品等,就会有商人开始经营相关的贸易。这些商品都不是奢侈品,利润并不丰厚,商人们只能靠贸易规模来确保利润。而单个商人是无法进行大规模贸易的,商人们就有联合起来的必要。

不过,那个时代的北欧并不是今天这样的理想天堂,商人们面临的是不安全、不自由的环境,在经商途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比如,恶劣难行的陆上交通,变幻莫测的海上天气,海陆上都可能存在的拦路盗匪,以及沿途无数封建领主的繁重捐税。

这些现实状况要求商人们必须团结起来,因为这样他们才有可能抵御风险,把生意做下去。而要团结起来,就得有大家公认的行为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只能是大家共同磨合出来的,不能是由谁自上而下规定的。否则,这种合作就只能是被动发起的,而不是主动的选择,团结互助这个事情也根本走不远。

波罗的海中部、今天归属瑞典的一个小岛——哥特兰岛,地处海上航线的中心位置。早期的德意志海外商人们就在这座岛上建起一个小城维斯比,把它作为中枢,彼此宣誓互助,组成了一个商人委员会。

随着贸易规模日渐扩大,需要更加成体系的互助机制来协调和组织海外商人。到13世纪后期,商人委员会发展为汉萨同盟,德国北部商业城市吕贝克崛起为汉萨同盟的牵头者。

汉萨同盟就是这样基于微观层面上长久的商业过程,自下而上地聚合起来的。它的组织机构极为分散,却在商人们的长期合作、互助、互动过程中磨合出属于自己的法律。

“汉萨同盟用其超越国界的商业成就证实了,在没有国家和君主存在的领域,商人也可以用其自身的力量建立正义和秩序的共同体……同盟内部纠纷的解决和同盟法律的发展完全是一个自治的过程。”

汉萨商人们每到一个城市开展贸易,就会组建起法庭,以便裁决各种纠纷。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有两种来源。

一个来源是商人们在长期的跨区域商业活动中形成的通用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会延伸到汉萨同盟在外国设置的商站。对外国君主来说,这些商站像是一个拥有自治法律地位的租界,商人们在那里拥有贸易特权。

今天我们一说到“特权”,通常都是指各种盛气凌人、不遵从法律的行为,但在中世纪的欧洲,“特权”仅仅是指在某个领主的地盘上,一个群体被授予的一种专属法律权利。商人特权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可以在当地自由经商且法律自治的权利。

外国君主之所以授予商站法律自治,是因为这对君主自己有好处。商事习惯法的适用能够让商人放心地开展贸易、扩大贸易规模,反过来商人会给当地君主一系列财政支持。比如,在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年)中,英国国王急需经费,德意志商人及时提供援助,英国国王便授予其特权。

汉萨法庭适用法律的另一个来源是各城市的城市法,尤其是那些中心性的城市(如吕贝克)的城市法。来自两个不同城市的汉萨商人做生意时,可能会采用它。城市法也不是君主制定的,而是在市民自治、市民与领主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随着汉萨同盟长期进行的海洋贸易而演化形成的海商法,更是直接影响了后世海商法的形成。

总结一下就是,无论汉萨法庭所适用的是何种法律,都有这样的特征:基本上不是由君主制定的,都是商人们在长期互动中磨合演化而成的。

汉萨同盟还有自己的管理机构。1356年,汉萨同盟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大会,形成了汉萨议会。汉萨议会的代表一般都是各个城市的市政机构成员,15世纪后,代表越来越多地由法学家担任。

汉萨议会是同盟内部的最高权威,对同盟的重要事务做出最终裁决,包括商业章程、与外国统治者的协议、战争问题、财政问题、成员资格问题等。

汉萨议会还会调解城市间的纠纷,并且明确规定,议会的调解就是最终裁决,相关城市不得向封建领主上诉,否则就会被汉萨同盟制裁,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被同盟开除等。

这是为了把领主的影响力尽可能排除在商业城市的自治空间之外。一旦哪个城市被开除,它的商人就无法到别的汉萨同盟城市做生意,也无法再享有汉萨商人在其他地方享有的商业特权。这种制裁是相当严重的,所以商业城市通常会做出让步。

不允许向封建领主上诉,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不允许上诉到官方机构,这是民间自生秩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上诉到官方机构,自生秩序本身的自治性就被打破了。

然而,自治空间有一种内生性的衰败危机,如果涉及的利益足够大,争讼中失败的一方是有动力引入第三方(通常也就是国家)的强大力量的,这种第三方的介入会打破自治空间的自主性。

但人们对自主性的追求不会因此丧失。于是,在我们通常看不见或者过去想不到的方向,会浮现出新的自治空间。在汉萨同盟后来的发展中,我们能看到这种衰败逻辑,但又可以在更大的历史格局中看到新的自治空间的生长。

中国的海商则没有汉萨商人的那种历史机运,因为中国更多地走上了政治秩序遮蔽商人秩序的路径。要注意的是,政治秩序和商人秩序的关系是“遮蔽”与“被遮蔽”,商人秩序本身并没有消失不见。

虽然明太祖推行了海禁政策,但民间的海外贸易需求仍在,朝廷的政策和民间的现实活动就走上了分岔的路径。

“被遮蔽”的一个表现是,民间海外商业力量经常落入被朝廷污名化的命运。海商被污名化的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明朝中后期的“倭寇”。倭乱令朝廷大为头疼,屡剿不绝。原因就在于,倭寇的主体并不是日本海盗,而是亡命海外的中国商人,他们与大陆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商人秩序的一种极度畸形化的存在。

这些商人原本的主要贸易据点有福建漳州南部的月港——那里是明朝民间与东南亚最主要的走私贸易据点,以及舟山群岛的双屿港——那里靠近大明最为富庶的江南地区。葡萄牙人在16世纪来到中国之后,便以双屿港作为活动基地。

适逢1540年以后,日本的白银大规模流向中国,双屿港就成为中国、葡萄牙、日本等商人聚集的国际交易港。这些地方的民间贸易相当发达,将中国南方经济与刚刚开始大航海的世界经济联系起来。

这样发达的民间贸易必定有着相当程度的自治秩序。因为走私贸易本就处在非法地带,如果没有一定的自治秩序,连最基础的信任都无法形成,走私商人就会陷入囚徒困境,他们的最优选项就不是合作走私,而是抢先告发以便拿到赏钱,走私根本没法持续下去。以双屿岛上遍布的妈祖庙、天妃宫等打造出的海商们共享的道德空间,是自治秩序存在的象征。

但在明朝嘉靖年间中后期,走私港口陆续被朝廷派兵袭击剿灭,昔日繁荣转眼成为一片废墟。海商无处可去,只好投奔已在日本成为霸主的大海商汪直。汪直及一系列类似的人物开始了大规模武装走私,这与武装劫掠的边界并不是那么清晰,遂有了“嘉靖大倭乱”。

汪直被朝廷擒杀之后,没有一个大头目来节制下面的海商,倭乱便愈演愈烈,东南几无宁日。直到隆庆年间,朝廷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放海禁后,倭乱无须费力去剿,很快便平息了。

这些海商无论在贸易层面还是军事层面,都已经主导了整个东亚海洋,甚至节制着来到这里经商的西方人。但他们能否拥有合法身份,是受制于朝廷的政治意志的。商人自治秩序始终会面对朝廷的压力,没有机会可持续地发展起来。
海商的污名化身份直到明末才摆脱掉。

这源自一个人,他是朝廷栋梁,受封“国姓爷”——这个人就是郑成功。郑成功的家族是当时东亚海上世界的绝对霸主,但他能够一举摆脱污名,并不仅仅是因为他致力于反清复明,更在于当时东亚大陆在政治空间上出现了多元竞争结构——明清之间的激烈搏杀让挣扎续命的南明急需海上力量的支持。否则,郑成功的政治命运走向也未可知。

等到大清底定天下,大陆上政治空间的多元竞争结构终结,海商的地位再次急速下降。郑家在台湾成了大清的心腹之患。为了消灭郑家,大清不惜颁布“迁海令”,将民众迁离大海30—50里,严禁民船私自下海贸易。犯禁者不论官民,一律处决;货物入官,犯人家产全部赏给告发人;地方文武官一律革职,从重治罪。

虽然在灭掉郑家、收复台湾之后,康熙重新开放了几个口岸通商,但是到了乾隆年间中期,在将新疆收归版图的同一年,朝廷又下令将通商口岸削减到只有广州一处,并且唯有十三洋行可以合法对外通商。

这一系列政策逼出了大量新的走私商人和海盗,他们在东南沿海一带横行。到了嘉庆年间,最富传奇性的大海盗出现了,就是今天在华南地区民间传说里仍然赫赫有名的郑一、郑一嫂和张保仔。郑一的海盗家族自称是郑成功的部下,但他们以及其他海盗只是在广东海面上小打小闹。

直到18世纪末,越南内部改朝换代,华南海盗们才迎来机会。越南新成立的西山政权需要海军巩固自己的统治,华南海盗就成了雇佣兵,并被授予越南官军头衔。华南海盗经过越南国内多场战争的考验和训练,战斗力比之前提高了一个档次。等到1802年越南再次发生政权更迭,他们被迫离开,回到广东海面后,便成了清朝的心腹大患。

在郑一的主导下,海盗们在1805年组成了海盗联盟,分成六大帮派,联合出海,按协议分赃——秩序也成型了,可惜不是建设性秩序。郑一去世后,郑一嫂成为海盗联盟的主导者,并嫁给了郑一的养子张保仔,海盗联盟继续纵横华南海上。

在巅峰时期,海盗联盟有7万多人,个个骁勇善战,还有2000多艘船,火器精良,控制了整个广东沿海的航行、贸易和渔业,连欧洲人都不得不为安全问题和他们谈判。大清发现自己根本没法剿灭这群海盗,最终在1810年对他们进行了招安。郑一嫂被封为诰命夫人,移居澳门,颐养天年。郑一嫂的故事甚至进入了西方文学界,好莱坞电影《加勒比海盗》中都有以她为原型的角色。

由此可见,清朝海盗联盟的崛起依赖与越南陆地政权的合作。海盗们在传统的中国王朝地域之外,找到了一种多元竞争性的政治空间。陆地政治上的多元竞争,为海洋秩序打开了生长空间。

对比明清的状况,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明朝的汪直、郑芝龙、郑成功等大海商在海上担负着远距离交易的角色,为跨国境的交易增添了活力,海盗并非他们的主导身份;而张保仔、郑一嫂的海盗联盟是对远距离交易的商船发动攻击,导致海上交易陷入停滞,海盗才是他们的主导身份。

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清朝并未像明朝前中期那样完全禁绝海上贸易,从而为合法海商留下了一些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清朝的海盗联盟是在与越南政权的合作中真正获得发展的,骨子里有的就不是经商的基因。

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商人没有影响力,只是他们不在我们通常的视野中而已。在清朝被西方冲击不得不开放通商之后,西方人发现,中国存在广泛的商会和行会,形成了很丰富的商业制度,这些商会和行会虽然与西方的有很大区别,却很有力量,导致西方人完全无法绕开中国商人进入中国市场。

不仅如此,甚至连要进入东亚其他地区的市场,都不得不和中国商人合作。在19世纪下半叶,来自曼彻斯特的棉织品搭载英国商船到达上海之后,需要通过中国商人才能分销到中国内陆、日本、朝鲜等市场。上海作为曼彻斯特和远东之间的一个交换枢纽,协调起来的并非是国家间的关系,而是一个庞大的民间贸易网络。

在西方殖民地上,华人的商业网络也是不可替代的。比如,在被荷兰统治的印度尼西亚,进口货物需要通过华人分销商才能到达当地普通民众手中,印度尼西亚人生产的出口产品也要经由华商渠道才能向外销售。再比如,海外华人掌握着整个东南亚的稻米市场,运营着从稻米收购、加工到海运出口的整个链条。

这样一种网络覆盖能力是无法通过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只能靠来自民间的自生力量。西方人抱怨,中国广泛存在的行会和商会是高度权力下放、非常不透明的组织。

这些行会和商会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内陆,还遍布整个东亚世界,其中有着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是历史长期演化的产物,形成了一系列商业秩序,构成了社会生命力的基础之一。

随着西方到来,新的多元竞争性政治空间出现,再加上西方现代经济的刺激,中国的传统商人秩序变得更有生机。

但是中国的这种商人秩序长期处于人们的视野之外。就算郑成功有如此之大的历史影响力,人们在他身上看到的通常也是民族大义,忘记了他能够坚持反清复明的前提是他拥有庞大的海上商业帝国。我们过于习惯从一种政治性的视角来解读历史,而屏蔽掉了很多别的视角。

与汉萨商人的历史相比,中国的海商有着自己的力量,却无法被看到。因为在强大的帝国政府的压制下,他们的力量很难转化为对商业空间和商人秩序的有效建构,经常是在政治空间中寻找夹缝。连夹缝都不易寻得的时候,海商的力量就会转化为狂暴的反抗。

汉萨同盟针对丹麦国王也有强烈的暴力反抗,反抗的结果是商人秩序的自主性得以进一步确保;而中国的商人秩序未能获得历史机遇,以展示他们是否拥有这种建设性的能力。


03

中国自古便有中农轻商的传统,“士、农、工、商”的等级次序更是根植于人们的心中千年之久。一方面源自于传统社会依靠土地为生产资料以及围绕君主的利益集团并不希望人员大面积的流动,以确保土地产出的利益最大化。但地区的差异,又造成生活资料的不均衡,统治者们又期待有人为此奔走。在中国的历史上便产生了诸如“盐商”“茶商”“海商”“马帮”等;在一种集权领导下的负责社会资源分配的群体。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是一种相对固定化的社会,差不多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固定位置。流动的商人则处在一种失范的空间中,他们无法被清晰地安置在某一个明确的位置上。但这种失范正是君主可以给他们司法自治权的前提之一:允许他们司法自治,不至于扰乱规范的社会秩序,反之,则有可能令清晰的社会边界变模糊。因此,在固化的社会秩序中,只有这种处于失范地带的人群才有足够的流动性,推动商业的发展。

可以说,中世纪的商业是以贱民资本家为主运转起来的,而现代早期的商业社会也是在贱民族群—贱民资本家的刺激下发展起来的,最终,现代政治革命就是贱民族群追求自身的利益与价值被承认的过程。因此,被侮辱的和被伤害的、被利用的和被遗忘的贱民族群,反倒是赋予现代世界活力的真正基础。

企业在经营中倘若执着于国家属性这种政治性,便会遮蔽掉本应聚焦的商业性。实际上,反观历史,政治性被提到前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被设定为第一优先排序,仅仅是最近这两三百年的事情,这是民族主义理念塑造出来的结果。


在此前的历史上,政治与商业是有各自的领域的。两个领域虽会相互影响乃至相互博弈,但不会相互设定边界,处于一种“政治的归政治,商业的归商业”的状态。而民族主义的叙事中隐含着要以政治为其他领域设定边界的理念,也就是把各种领域都用“民族”这个意象给封装起来。

可是,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空间通常是不匹配的,由政治来设定各种边界、进行封装的尝试,会给诸领域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摩擦。


04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进入新一轮的创新经济,产生了生产流程大规模外包的需求。承包方必须有庞大的供应链网络才能够承接起这种大规模外包的任务,而中国的经济节奏刚好和这样一种全球大势形成共振,开始迅猛增长,并反过来重塑了整个东亚世界的经济秩序乃至全球的经贸循环结构。

这一系列演化进程发展出一些重要的新趋势。这十几年来,商人秩序推动的经济空间与国家主导的政治空间日益分离。我们过去近乎本能持有的、以政治空间统摄一切问题的封装式思维,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时代了。

经济空间与政治空间分离背后的动力机制,是技术的发展、公司组织逻辑的变化以及制造业逻辑的演化。

先来看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压缩了时间和空间,各种分隔性的边界都被穿透,相隔千里、从未见过面的人可以是每日在线上互动的好友。但是,一种新的分隔性边界会由此浮现——住在隔壁的人,由于不在同一个网络圈子,有可能根本就不认识。远在中东“伊斯兰国”制造的暴行,可以在新西兰激发出可怕的暴力屠杀。两场屠杀相隔千万里,却在同一个网络空间上被人注视,甚至被现场直播。但是,还有很多人沉浸在其他的网络空间中,对这两个事件都所知甚少;还有很多不上网的人和上网的人又处在完全不同的次元里。我们过去所熟悉的边界和共同体观念,都已经失效了。

这还仅仅是从社交媒体的角度来说,实际上,信息技术对于传统边界的穿透是全方位的。各种各样的数据在不断地跨边界流动,在某种意义上,数据是信息技术的核心资产,它对应着一系列全新的经济逻辑、金融逻辑、财政逻辑、文化逻辑乃至政治逻辑、安全逻辑。

而网络时代的头部效应让各种数据越来越集中到几个大公司手中,这些公司对世界的影响力不仅是商业上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有了史上前所未见的影响力。但大公司彼此之间的数据可能处在一种隔离状态,这就会造成一种过去想象不到的新边界。

于是,传统的物理性边界的意义丧失了,新的边界是非物理性的。但是,这种新边界是随时在变形的,随时易于以我们想象不到的方式再被穿透。而主权国家恰恰是以物理边界为基础来确定一系列国际法权安排的,随着物理边界意义的大幅丧失,既有的国际法权安排的意义也将大幅丧失。

所以,随着技术的变迁,政治与经济、商业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过去的国际公法基本上是不关注那些大公司的,但是未来,这些大公司越来越需要被纳入一种国际公法的规范当中,甚至国际公法本身也会在这个过程中被重新定义,它和国际商法的边界会越来越模糊。可是,新的国际法权该如何生成?国家在其中能起到的主导性作用显然会变得越来越有限,因为现实中的经济空间和国家所能主导的政治空间越来越像是两个次元的存在。

再看公司组织逻辑的变化。跨国大公司的组织逻辑越发复杂,不仅脱离了国家政治空间的约束,甚至经常利用政治空间的分隔性来套利。比如,2017年披露的一些文件表明,美国的苹果公司利用爱尔兰的一些特殊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巧妙的公司架构设计,形成复杂的国际税务安排,把公司绝大部分的现金(2017年已达2520亿美元)放在爱尔兰和一些离岸的避税天堂,根本不放在美国。

苹果公司的避税架构同时避开了爱尔兰12.5%和美国35%的公司税,并使它在海外很少缴纳超过5%的海外利润税,在某些年份,这个数字甚至低于2%。据欧盟委员会计算,苹果公司的一家爱尔兰分公司在某一年的税率仅为0.005%。

基于这种财务安排及一些法律逻辑,苹果公司现在已被统计为爱尔兰最大的公司,尽管它在爱尔兰没有开设一家专卖店。爱尔兰的这种税收政策让欧盟很恼火,认为这会让企业无法在欧洲得到平等待遇。欧盟在调查后要求爱尔兰改变税收政策并向苹果公司追讨130亿欧元(约合139亿美元)的税款。爱尔兰则不愿改变自己的政策,希望以此吸引更多企业将现金存放过来。

苹果公司的做法并不是孤例,实际上,国际大公司普遍都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公司架构设置形成这样的财务和税务安排,把大部分现金放在海外的避税天堂,就算美国对此很恼火却也无法解决。

比如,彭博通讯社在2017年做的一份统计显示,苹果将93.3%的现金放在海外,微软放了97%,思科是95.7%,强生是98.6%,通用电气是41.9%,高通是92.9%,可口可乐是87.3%,百事可乐是96.9%,英特尔是58.9%,亚马逊是33.1%。

公司组织逻辑的这一系列变化,会让有能力做如此安排的大公司获得一系列不对称的竞争优势。现有的国家政治空间一方面无法应对这类问题,另一方面在以各种方式催生着这类问题。经济空间和政治空间不仅日渐分离,还形成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套利关系。

正是在这种“极端”环境下,我们可以发现民间经济正在“溢出”的强大动力;也是在这种“极端”环境下,我们会被促使着去构想未来新的秩序可能性。对未来所做的这种构想,需要我们有深远的历史感,因为,真正的历史感从来都是指向未来的。在实践的延长线上,这样的一种思想,就是最深刻的历史实践!

世界必须找到新的治理办法,新办法的根基必须与新变化的动力基础相匹配。是经济活动穿透国界才带来了这些问题,但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并不是国家,而是商人,所以新的治理办法是需要由商人来主导的。

05

技术与经济逻辑的演化让我们在今天的反思有可能超越单纯的观念推演,在对现实的观察中发现更深刻的历史过程。中世纪的政治秩序与商人秩序是并行的,而商人的发展催生了现代国家,导致近代以来强大的政治秩序遮蔽了商人秩序,封装式思维笼罩了一切;国家在彼此对抗中刺激着技术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到当代终于让经济空间和政治空间开始分离。到了这一步,一个新的历史循环很可能就要展开,商人秩序会从政治秩序的遮蔽当中走出,再次走到历史的前台。

这种新的商人秩序应当通过一种商人自治的组织呈现。通过对汉萨同盟历史的大致梳理,我们会发现商人自治组织的一些基本逻辑。所谓自治,意味着必须要有制定自我治理规则的能力,要有判断及执行规则的能力;对新的商人自治组织来说,还必须恰当安置它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那么,就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基本原则。

第一,跨国运作的各种公司应该形成一种联合机制,在既有的国际经济治理已经失效之处,发展出自治性的组织,我姑且称之为“商会同盟”。同盟中需逐渐商谈、演化出可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实际上,相关方面的行为规则已经有不少,但它们并未获得自觉,也就无法被系统化地整合为一个体系,而更多地作为零散、偶然性的存在。未来,各种公司、商人应该朝向这样一种同盟及“规则自觉”的方向迈进。

第二,这个商会同盟应该设立执行委员会和仲裁机制。之所以设立的不是司法机制,是因为商会同盟无法拥有强制执行权,否则它就变成某种意义上的国家了。而仲裁无须强制执行,只是提供第三方裁判权,从而为争议双方提供一种正当性的判准,商会同盟就可以完成这种工作。这和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功能有些类似,但商会同盟很可能会基于新的技术和经济逻辑发展出一种新的仲裁机制。争议双方应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商会同盟的执行委员会便有权发出警告、进行罚款,乃至将其开除出同盟。

第三,开除出同盟之所以会有实质威慑力,应当是因为同盟资格会为成员带来一系列商业上的好处。包括在同盟内更便捷的融资渠道、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对用户而言更高的品质和信誉的象征——最后一点尤为重要。对品质和信誉的追求应当是商会同盟的道德基础所在,只有具备了道德基础,同盟本身才是可持续的,对于同盟外成员才是有吸引力的。由此,商会同盟可能是新的技术条件下新的商业伦理的孕育之所,它可能会发展为一个商业—伦理共同体。

第四,商会同盟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形成资本额与投票权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克服现有多边组织中权责不对等的困境。由于商会同盟的伦理性出自实践世界中商人自治的过程,而且会通过仲裁机制不断自我净化,可以克服现有多边组织中价值观不连贯的困境。如此一来,商会同盟便应具有一种中立性。

这种中立性对于国际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今天有大量的国际政治争端实际上源于国际经济争端,但封装式思维让人往往看不到这一点。商会同盟天然地能够穿透各种边界,直击这类问题的本质,并提出足够中立、从而具有道德可信性的解决方案。

所以,商会同盟不仅对各个国家、各种组织提出的一系列诉求应该是保持中立的,甚至对商人追求利润的冲动也应是保持中立的。这实际上会形成一种商人自治的道德诉求,这种诉求还会对跨国大公司基于国际税务漏洞等机制而获得的各种不对称竞争优势形成相当程度的抑制。

第五,商会同盟提供的种种规则和仲裁机制,不应该、也无法是对现有的主权国家主导的各种机制的替代,而应是在不同维度和层次上的开创。当然,它们之间会有不少交叉重叠的部分。在这些部分,双方的规则和机制也不应是替代性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竞争性的关系。

这有些类似12世纪亨利二世在英国进行的普通法改革,他在传统的贵族司法系统之外设立了一套国王司法系统,两套系统彼此竞争,民众可以自主抉择到哪套系统去进行诉讼。这种竞争关系让两套司法系统不断从各种层面上努力优化自己的公正性,形成了一种良性状态。

这样一种商会同盟,姑且可以被称为“新汉萨同盟”,它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商人秩序重回历史前台的一种可能性。与几百年前的汉萨同盟相比,它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新”。

(一)时代新。它出现在新的技术条件和新的经济逻辑下,不是在政治秩序的夹缝处生长出来的,而是现实环境的需求驱动出来的。因此,它不会和国家在同一种空间秩序中产生竞争,而是直接进入另一种空间秩序。

(二)样态新。汉萨同盟要打造的是一种“内部平等、外部垄断”的商人秩序,新汉萨同盟要打造的则是一种竞争性的商人秩序。同盟成员对于非同盟成员的优势不是通过垄断贸易形成的,而是通过信誉与品质的竞争性优势而实现的。

(三)机制新。新汉萨同盟形成的组织机制,应该匹配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信息技术所需求的分布式组织结构。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正适合基于自生秩序的商人世界来发展,而不适合基于集权秩序的政治世界来发展。

(四)方向新。新汉萨同盟的中立性特征,使那些根植于国际经济问题的国际政治争端可以获得新的、有道德可信性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新汉萨同盟会以更深刻的方式回应经济空间与政治空间的错位问题,为很多目前看起来似乎无解的国际政治问题提供新的出路。新汉萨同盟很有可能成为人类未来秩序逻辑的一个重要探路者。

基于这一系列构想,再来看“亚洲地中海”世界,我们会发现其中的东南亚部分有一种非常有趣的特性。东南亚并没有强国家的传统,相反,它长期具有强商人秩序的传统。

商人可能来自各个地方,在今天,尤其是来自“亚洲地中海”周边。在东南亚,国家只是秩序生成过程的参与者之一,甚至不一定是主要参与者。所以,东南亚地区的国家秩序天然是多孔化的结构,这种多孔化结构也就天然适合新汉萨同盟的出现。

以东南亚起步的新汉萨同盟可能还没有实力迅速覆盖太大的区域,但是它应该有能力覆盖“亚洲地中海”地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其为“东亚汉萨同盟”。我们会发现,东亚汉萨同盟的覆盖区域刚好和全球制造业秩序的中心区域高度重合,这一区域因此有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去发展该同盟。而我们在东南亚看到的来自各个国家的人,他们的辛勤工作和创业在微观层面上构成了整个制造业供应链网络的基础,构成同盟运作的基础。

东亚汉萨同盟可能是由东亚世界的大企业家、大商人们共同推动建立起来的,但其起点可能是在东亚地区传统上的“帝国边缘”地区——东南亚。咨诸历史可以发现,“帝国长期屹立的秘密似乎是:当帝国陷入危机或衰落时,要么是边缘拯救了帝国,要么是边缘让帝国恢复活力。

只有帝国外围地区具有强烈的帝国归属感,而且相信帝国的崩溃给它们带来的害处多于益处,它们才会愿意而且有能力拯救帝国或使之恢复活力”。这样一种“归属感”能否出现,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东亚地区的主要国家——中国和日本是怎样一种姿态。中、日两国的商人群体如果能在东亚汉萨同盟的事情上发展出共识,事情就有了进一步前进的可能性。

商人自治的法律空间需要物理空间作为载体,商人们才能真正活动起来。这种物理空间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东南亚这种“帝国边缘”,在“亚洲地中海”较为核心的地区——也就是中国、日本、韩国等国,也需要找到这种物理空间。

但这些核心地区都有着强国家传统,不是东南亚那种天然的多孔化地区,这种物理空间便必须是在国家意志的配合下才能够形成——这就有些类似于中世纪汉萨同盟的商人们在英国寻求君主授予贸易特权的过程。

国家意志的这种配合,从法理上来说,仅仅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并不涉及宪法问题。构想继续推演的话,我们会发现这种商业行为实际上是有现成的空间可用的。

从2013年9月到2019年8月,中国已经批准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在这些自贸试验区的物理边界内还可以再划出若干小块地,并可以请日本、韩国以及其他环“亚洲地中海”国家也在其境内特定地方划出若干小块地,这些土地便构成东亚汉萨同盟所需要的物理空间——就如同中世纪汉萨同盟在海外设置的商站。

这些土地构成的物理空间,在法律上可以被暂且称为“共同市场区”,它们分布在环“亚洲地中海”地区的各国境内。“共同市场区”的各地块间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

加入“东亚汉萨同盟”的商人们基于一定标准,可以获得共同市场区的一种特殊身份证件,基于这种身份,他们在“共同市场区”内的各块土地上可以自由流动,不受通常的签证和移民政策的限制。

这些商人基于常驻原则以及纳税额原则,可以在“共同市场区”内的特定地块上拥有票选权,票选出该地块的市政委员(候选人身份限“东亚汉萨同盟”商人),各地块的市政委员中再遴选出若干人,形成“共同市场区”的执行委员会。

在“共同市场区”内,商人自治的法律、仲裁和执行等机制会逐渐地磨合演化出来。法庭和仲裁委员会的人选,则不限于“东亚汉萨同盟”商人。在民事法律上,“共同市场区”内适用这些商人自治法律,不受地块所在国的法律管辖;刑事案件则依照属地或属人原则,移交“共同市场区”以外的国家法庭审理。

“共同市场区”内设置专门的权限法庭,用来裁断民、刑事案件的区分边界,以及裁断具体的刑事案件究竟应该依照属地还是属人原则来移交,从各种争议性案件的判例中逐渐厘清所应遵循的原则。


在未来,也许我们有机会继日本的亚洲故事和中国的亚洲故事之后,再看到正在演进中的东南亚的亚洲故事。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故事不是东南亚的故事,而是在东南亚的特殊处境中,让整个亚洲焕发新的活力的故事。它不会是一个属于辉煌事功的政治—军事“帝国”,它会是真正属于“人”的不那么耀眼但足够温润的“帝国”。

这样一个明天,相当可期。


参考资料:

  1.  汉萨同盟-百度百科

  2. 施展--《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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