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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零壹贰012 2020-05-29

在汉代之前的礼仪制度中,佩剑在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为诸多礼仪中不可或缺的礼器。在礼仪制度中,佩剑往往是至高无上的权利象征或是彰显国家、个人礼节的主要礼器。秦朝的佩剑风气虽然遭受了秦始皇“销锋镝”政策的影响,民间的佩剑风气受到了较大的打击,但经过秦末农民起义及楚汉之争的洗礼,汉代的佩剑风气又得以兴盛并远远超出了之前的诸多历史时期。汉朝在礼仪制度上继承了秦朝及其前代的诸多遗俗,其中以佩剑作为主礼器的礼仪更是得以继承并发扬光大起来,由此形成了一套与佩剑相关的礼仪制度。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带剑之礼

“带剑”通俗理解为佩带佩剑,但自秦代开始,“带剑”则演化为一种贵族化的礼仪,到汉代,这一礼仪基本被皇帝所专享,成为太子接掌国家政权的必行之礼。

秦始皇之前,各国皆以玉为尊,故紫阳方氏曰:“古之君子必佩玉。天子白玉玄组绶,公侯山玄玉朱组绶,大夫水苍玉纯绶。”而秦始皇“九年己酉,王冠,带剑。”“王冠”,“带剑”表明秦始皇正式亲政,成为真正的国君。正如东莱所言:“始皇年二十一带剑,秦始也。人主带剑废佩玉始此。“佩玉三代也,佩剑秦也。秦与三代之分无他,观其所佩而已矣。”可见在自秦始皇起,佩剑已经成了区分秦与三代的最大的标志之一。而此处所言的秦王“带剑”,应是一种礼节,是汉代之前的秦朝帝王继承并行使权利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其始真正行使自己帝王权利的标志。

带剑废佩玉始于秦代,但是在汉代史料中却没有有关于汉代皇帝行“带剑”之礼的明确记载,但作为继承秦朝礼仪制度的汉朝来说,“带剑”之礼应该是一直在延续着的。

《后汉书礼仪志》载:“太子即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会如仪。太尉升自阼阶,当柩御坐北面稽首,读策毕,以传国玉玺绶东面跪授皇太子,即呈帝位。中黄门掌兵以玉具、随侯珠、斩蛇宝剑授太尉,告令群臣,群臣皆伏称万岁。此为东汉太子继位礼节仪式的描写。李俊方先生对其间“斩蛇宝剑授太尉”等内容解释为“皇帝即位后,把具有神圣意义的汉室重宝斩蛇剑等宝物授给代表百官的太尉,并且告令群臣,意在对群臣的劝勉。这一切完成后,群臣向新皇帝表示祝贺,伏拜高呼万岁。”这样的解释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里帝即位后,会把具有神圣意义的斩蛇剑等物授给太尉呢?

“汉帝相传以秦王子婴所献白玉玺、高祖斩白蛇剑。”可见斩蛇剑在汉代帝位继承中的象征作用。王子今先生认为:“‘斩蛇宝剑’和传国玉玺绶’同样,也是被看作执政权力合法性的象征的。”《汉官仪》曰:“侍中,左虫单右紹,本秦丞相史,往来殿内,故谓之侍中。分掌乘舆服物,下至褒器虎子之属。武帝时,孔安国为侍中,以其儒者,特听掌御唾壶,朝廷荣之。至东京时,属少府,亦无员。驾出,则一人负传国蛮,操斩蛇剑。”由此可见,在汉代斩蛇剑是不应归太尉所管的。作为执政权力合法性的象征,斩蛇剑应该归皇帝所有,不应在即位之初便授予太尉,这其中的缘由应该有汉代皇帝“阜帝即位”与“天子即位”的区别幵始探究。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李俊方先生在其文章《两汉皇帝即位礼仪研究》中将汉代皇帝的即位之礼分为“皇帝即位”和“天子即位”两种。对着两种即位的区别,其认为“‘呈帝即位’是通过读策与授玺来完成,而天子即位’外禅是通过祭天、内禅则是通过在柩前即位来完成。”而这两者的差别应不单单是即位礼仪上的不同,还应是即位所获取权力上的不同。即在即皇帝位时,斩蛇剑等宝物授给太尉应该是呈帝的权力的一种转让,其缘由应该是此时的太子即皇帝位但并未亲政,其后还应行代表亲政的“即天子位”之礼,而此时,斩蛇剑这一汉代皇帝权力的象征是应归皇帝本人所有的。也就是说,在“即天子位”时,已经即皇帝位的皇帝是要行“带剑”之礼的,而也只有行过“带剑”之礼,斩蛇剑收归自己所有之后,呈帝才能真正的行使自己身为阜帝的全部权利。所以,《后汉书礼仪志》的这一记载应为证实汉代确实存在“带剑”之礼的最佳证据。但关于这段史料如果在断句上做一修改,就将得到另一种不同的解释。

关于《后汉书礼仪志》的这一段史料记载,两位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和松浦千春也在语言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二人的关注点与李俊方先生一样,就是这段描写是皇帝即位“外禅”还是“内禅”的区别之上。其注意点在于此段描述是否符合汉代皇帝即位的礼仪描写。但如果将“中黄门掌兵以玉具、随侯珠、斩蛇宝剑授太尉,告令群臣,群臣皆伏称万岁”一句断为“中黄门掌兵以玉具、随侯珠、斩蛇宝剑授。太尉告令群臣,群臣皆伏称万岁”的话,则能这样理解,汉代最高权力象征的礼器的“玉具”、“随侯珠”、“斩蛇虫剑”被授的对象应该为即位的皇帝,而非太尉;太尉在此礼仪中应只是一个司仪的角色。

《汉书郊祀志》载:“以方士言,为随侯、剑宝、玉空璧、周康鼎立四祠于未央宫中。”自此,便有了“汉代四宝”之说。而《汉书郊祀志》中所载的“随侯、剑宝、玉金璧、周康宝鼎”等四物除了“周康宝鼎”夕卜,皆可在《后汉书礼仪志》中所载皇帝即位礼仪中找到对应。即“随侯”对应“随侯珠”,“玉宝璧”对应“玉具”,“剑宝”对应“斩蛇宝剑”。《汉书新注》注曰:“随侯:即随侯珠。剑宝:即斩蛇剑。玉定壁:即受命定和氏璧。以上珠、剑、璧皆汉天子世传之物。”‘如此以来,更能断出将“斩蛇剑”等物授太尉的除了当时即位的呈帝有未亲政这一种解释外,还有就是中华书局版的《汉书》的断句存在问题。如果为后者,则“玉具”、“随侯珠”、“斩蛇剑”等被授的对象应该为即位的皇帝。这样也就是说,在皇帝即位的时间,除了接受“传国玉玺”外,还要接受“玉具”、“随侯珠”、“斩蛇空剑”等三宝,而此中必将行“带剑”之礼。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无论是从李俊方先生的皇帝即位分“呈帝即位”和“天子即位”的观点进行分析,还是从《汉书》断句存在问题进行分析,都可以看出汉代皇帝即位必将佩带其象征其呈权的“斩蛇空剑”。虽然在汉代史书中经常出现“带剑”一词,但是在汉代,“带剑”之礼则应是皇帝专属之礼,其应是皇帝“亲政”的一种直接表现。在“带剑”之礼中,皇帝所带的佩剑是其行使皇帝这一最高权力的象征,绝非一点缀的饰品或玩物,而应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的代表。

剑履上殿之礼

“剑履上殿”以汉高祖刘邦赐萧何之此礼为始,意特许其佩剑穿鞋上朝,被视为极大的恩宠,基本为汉代帝王待臣子之最高的礼节。而在出现此礼仪之前,前代都存在有不同佩剑适用于不同等级的记载。

《考工记桃氏》载:“身长五其莲长,重九持,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莲长,重七特,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莲长,重五特,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张道一在其著作《考工记注译》中注释此段文字言:“上士:与中士、下士皆为士之等级。”按此注解,明确言明早在春秋之时,佩剑就因身份的不同而有了明确的差异。但关于此“士”亦有不同注解,《广剑考》言:“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不管此“士”的区分是因其地位等级或是在体力素质上的差别而定,唯一能肯定的是远在春秋之时,佩剑就因某种地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春秋时代,《史记正义》云:“春秋官吏各得带剑。”言明在春秋时期,官吏是可以佩带剑的。而后一统华夏的秦国,在统一之前关于剑的佩带先后经历了二次变化。

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气,这是秦国的君王向其他诸国学习的结果,亦是秦国尚武精神的一个具体表现,但是此时的秦国只规定官吏才能佩带剑。而一年后,“简公七年,百姓初带剑”,这时秦国为了一统华夏,鼓励全民尚武,而令百姓亦可佩剑。可见此时,佩剑在秦国的盛行已达到鼎盛。秦国统治者关于佩剑政策的两次变化促进了秦国军备武力的强大,并最终实现了一统六国。但是国家法令规定百姓可带剑并未说明在秦朝没有佩剑的礼仪或关于佩剑的相关规定。

二十六年,初并天下。销天下兵,则民间刀剑戟槊锋镝尽以为金人十二。意者吏尚带剑而民则莫敢有剑者矣。言明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平民佩剑的现象应该近乎于不存在,这是受秦始皇“销锋镝”政策的影响,以致于在秦朝,佩剑应是统治阶级的特权。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这一规定言明在秦国上朝之时,群臣是没有佩剑的权利。汉承秦制,在汉朝这一制度也是得到了相应的沿袭。“刘邦以三尺剑取天下,于是舍三代之佩玉而佩秦之剑。讫汉至魏皆然。”可见西汉应部分沿袭了秦朝的佩剑制度,也正是因为此,汉代才会出现“剑履上殿”这一特殊的礼仪。

汉高祖刘邦制定礼仪的起源便是和剑有关。“汉王已并天下,诸侯共尊为皇帝于定陶,通就其仪号。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可见在汉朝成立之初,秦朝的仪法是未被继承的,以至于出现群臣酒后乱为之状况。也就是因为汉高祖刘邦有了对这一无度行为的顾虑才促成了叔孙通为其“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制定汉代相关的礼仪。从而达到了使刘邦言“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的效果。虽然两汉书都未有像《史记》那样明确记载“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但从汉代的诸多礼仪实例来看,汉代也的确沿袭了秦朝的这一规定,不然就不会有“剑履上殿”这一特殊礼仪的出现。

在汉高祖论功分封之中,出现的是“萧何第一,曹参次之”结果。而这第一与第二的待遇区别之一便是“乃令萧何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可见在汉初叔孙通制定礼仪之后,“剑履上殿”已经是功臣彰显地位的礼仪之一,正如《古今考》所载:“萧何剑履上殿则立为朝仪矣”气无独有偶,在汉朝还有两人曾被明确记载“剑履上殿”的。一位外戚专权的代表大将军梁冀,另一为则是董卓。

《后汉书梁冀传》载:“元嘉元年,帝以(梁)冀有援立之功,欲崇殊典,乃大会公卿,共议其礼。于是有司奏冀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谒赞不名,礼仪比萧何”气《后汉书董卓传》载:“寻进卓为相国,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这两人与萧何一样,都可用位高权重去形容,只不过他们的权利获取对汉王朝来说是消极的。当二人权利达到顶峰的时间,“剑履上殿”这一特权则成了二者彰显自己权利的最佳体现,可见,秦朝不得持尺寸之兵上殿的规定到西汉演变为为突出对部分功臣或权臣的优待而特许其“剑履上殿”,而这一礼仪在东汉也得到了相应的传承。由萧何起至梁冀、董卓,可见终汉一朝皆秉承了“剑履上殿”为对功臣殊荣的这一礼节,而在其后的三国时期,这一礼仪制度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国志》中的记载可见,作为东汉礼仪制度的传承者的三国时期,“剑履上殿”这一礼仪制度还是得到了相应的沿袭。这也就说明,终汉一朝“剑履上殿”作为一项被显示为极高尊崇级别的礼仪制度一直被传承着。

以《后汉书舆服志》所载,汉代群臣彰显其地位的应该是其佩刀而非佩剑,但以“剑履上殿”之时官员佩带的佩剑才是其权力和地位的最佳象征。可见“剑履上殿”这一礼仪的存在无疑是对汉代佩剑地位的一种肯定。特别是东汉至三国这段时间,“剑履上殿”之礼记载的增多无疑是对东汉时佩剑地位巳被佩刀地位所取代这一观点的一个有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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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剑之礼

赐剑在汉代应为皇帝赏赐有功大臣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向邻国彰显友好之意的一种礼仪。

《汉书昭帝纪》载“五年春正月,广陵王来朝,益国万一千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百斤,剑二,安车一,乘马二驷。”关于这次赏赐的概况在《汉书广陵厉王刘胥传》中有与其不同的记载。《汉书广陵厉王胥传》载:“昭帝初立,益封胥万三千户,元凤中入朝,复益万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千斤,安车驷马生:剑。”虽然汉书中不同章节对这一赏赐的具体事物记载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恩厚的赏赐在汉朝并不多见。而在如此重要的赏赐之中,赐剑的出现则应是看成是当时礼仪制度的一种必须。特别是《汉书昭帝纪》的记载,将所赐剑的排序排在了象征身份的乘舆车马之前,则更是显示了佩剑地位的尊崇。在《后汉书》中还有关于赐剑的诸多记载,其中较为特殊的为以下两例。

《后汉书冯石传》载:“赐驳犀具剑、佩刀、紫艾绶、玉块各一,拜子世为黄门侍郎,世弟二人皆郎中”

《后汉书应奉传》载:“时诏(应)奉曰:‘蛮夷叛逆作难,积恶放恣,镬中之鱼,火炽汤尽,当悉焦烂,以刷国耻。朝廷以奉昔守南土,威名播越,故复式序重任。奉之废兴,期在于今。赐奉钱十万,驳犀方具剑、金错把刀剑、革带各一。奉其勉之!

冯石和应奉被赐驳犀具剑,其赏赐排次明确在佩刀之前,不能不说是东汉时佩剑的地位依旧得以稳固的两例明证。特别是对应奉的赏赐,“金错把刀”对应《后汉书舆服志》所载的“黄金错”刀,其佩带者身份应为诸侯王的权贵。如果说在东汉时期佩刀已经取代了佩剑的地位,那么对应奉受赐的物品的排列顺序应该就是不合礼制所规定的。而不同佩剑所彰显的不同等级级别的例子,在《后汉书》中也是可以找到实例的。

《后汉书虞延传》载:“特赐舆马衣服。延以衍虽有容仪而无实行,未尝加礼。”汉显宗对虞延的赏赐使其具备了加礼的条件,也就是说其赏赐物品是高过虞延所能佩饰规格之上的。而其赏赐的具体物品《谢承书》里有较为明确的记载。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谢承书》载:“帝赐舆马衣服剑珮刀,钱二万,南阳计吏归,具以启延。延知衍华不副实,行不配容。”由《谢承书》的记载可以清楚的看出,汉显宗赏赐虞延的物品之中,剑的排列己经排在了佩刀之前,且虞延“未尝加礼”的缘由是“知衍华不副实,行不配容”,由此注解可推理,当时虞延的官职还未能达到与其赏赐的物品相适应的品级,故未敢轻易佩带超越自己品级的佩剑等礼仪佩饰。

除了呈帝对官员的赏赐之外,在汉代赐剑还用来显示对归属国或周边国家的示好。这一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便是汉朝对匈奴的赐剑。

永元四年春正月,北匈奴右谷轰王于除韃自立为单于,款塞乞降。遣大将军左校尉耿夔授皇缓。《东观记》曰:“赐具剑,羽盖车一马四,中郎将持节卫护焉。”

汉安二年立之。天子临轩,大鸿卢持节拜授玺缓,引上殿。赐青盖驾取、鼓车、安车、驸马骑、玉具刀剑、什物,给彩布二千匹。

匈奴在汉朝的地位应视为与汉朝并立的一个国家。两汉书关于赐剑与匈奴的记载一共五次。这种形式的赐剑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成为汉朝向匈奴以示友好和恩情的一种标志。这些被馈赠的“玉具剑”、“斩马剑”等也成了汉代国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赐剑,在三国时期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赐剑随葬。

《三国志魏书韩暨传》裴松之注引《楚国先贤传》曰:“故司徒韩暨,其丧礼所设,皆如故事,勿有所阙。时赐温明秘器,衣一称,五时朝服,玉具剑佩。”虽然《汉书》、《后汉书》中没有关于赐剑随葬的明确记载,但诸多汉代墓葬中随葬佩剑的出土和零星史料的记载,亦不能断言汉代不存在如此的礼仪。

《后汉书东平宪王刘仓列传》载:“元和三年(公元年),(章帝)行东巡守,幸东平宫,帝追感念苍,遂幸苍陵,为陈虎贲、鸾辂、龙旅,以章显之。祠以太牢,亲拜祠坐,哭泣尽哀,赐御剑于陵前。”

汉章帝拜祀刘苍陵时,赐御剑于陵前,这也是彰显对已故刘苍的一种敬重,而这把剑会不会像韩暨被赐的那把玉具剑一样,合葬于陵内却不得而知。但是根据诸多汉墓中出土的大量随葬佩剑来看,这种情况在汉朝应该是存在的,只是未明确的记载于史籍之中而已。

赐剑在汉代应该是一种皇帝向臣子表示尊崇和敬重,向异国表示友好和恩赐的一种政治行为和礼节,而佩剑则成为了皇帝达成此种政治行为和礼节的主角或媒介,这应该是在当时佩剑之风盛行下的一种礼仪制度的自然形成,也是佩剑地位不衰的一种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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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剑之礼

“赐剑”是一种上对下的一种馈剑之礼,而与此相对应的一种平等关系的“赠剑”之礼,而“赠剑”有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之间的赠送,一种是君主对臣子的赠送。

“伍胥既渡,解其剑曰:此剑直百金,以与父。父曰:‘楚国之法,得伍胥者赐粟五万石,爵执挂,岂徒百金剑邪!’不受。”伍子胥在逃亡之时将值百金的佩剑赠送给对他有帮助的船夫,这应该是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感激之意的赠剑。这种表达感激而赠剑的情况在汉代应该经常发生。其中有在西汉和东汉各有一代表例子。

“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曰:‘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璏。’即解其璏,休复辞让。莽曰:‘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及莽征去,欲见休,休称疾不见。”

王莽欲结好孔休,特以玉具宝剑相赠,而当孔休不受后,王莽又以玉掾相赠以求与孔休结好。在这种情况下,佩剑应为一种作为结好的高档礼品。而王莽先选佩剑相赠后选玉掾相赠也证明了在实战中佩剑地位极其下降的西汉末年,在礼仪中,其地位的之高、之贵。

《后汉书彭宠列传》载:“宠上谒,自负其功,意望甚焉,光武接之不能满,以此怀不平。光武知之,以问幽州牧朱浮,浮对曰:‘前吴汉北发兵时,大王遗宠以所服剑,又倚以为北道主人。宠谓至当迎閤握手,交欢并坐。今既不然,所以失望。’”

彭宠在归附光武帝之前,为韩鸿所拜为“偏将军,行渔阳太守事,汉安乐令。”为河北势力的代表人物。在吴汉说服其归顺光武帝后,彭宠被封为建忠侯,拜为大将军,成为光武帝刘秀夺取霸业的一个关键性人物,在邯鄰之战中的作用成了刘秀取得天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但从朱浮和刘秀的对话可以看出,在彭崇归附刘秀之初,刘秀便将其佩剑赠送给了彭崇以表倚重,从而获取了彭崇对光武帝刘秀的忠诚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赠剑所表达的是光武帝刘秀对彭崇的一种倚重及信任。

无论是通过赠剑表示结好还是通过赠剑表达倚重和信任,剑在这种馈赠之中充当的不仅仅是一种高档礼品,其还应含有汉代人对剑所含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精神的一种追求。

当然除了以上列出的四种关于剑的礼仪外,汉代还有“进剑”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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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剑之礼

“进剑”有可成为“献剑”,在汉朝多出现在异国对汉朝或下臣对帝王的贡奉之中。

《后汉书》载:“建武十三年,异国有献名马者,日行千里,又进宝剑,贾兼百金,诏以马驾鼓车,剑赐骑士”《西京杂记》载:“昭帝时茂陵家人献剑,上铭曰:‘直千金,寿万岁’。”前者是异国对汉朝的“进剑”之礼,后者则是本国内部君臣之间的“进剑”之礼。在这种礼节中,剑充当的应只是一种高档礼品的角色,远远不及其他四种关于佩剑礼节其中所含礼仪内涵的丰富。

“带剑”之礼为国家的重大礼仪,在此礼节中,剑所代表的就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而“带剑”之礼所代表的便是一国之君正式掌握国家政权的开始。“剑履上殿”是皇帝对功臣或重臣的一种特殊礼遇,其代表的是皇帝对臣子功劳的一种肯定及对该臣子的一种倚重,在这一礼仪之中,剑所象征的就是一种特殊的权杖。“赐剑”之礼彰显了皇帝对臣子恩宠,对异国的一种结好之愿,在这一礼仪之中,剑所代表的就是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赠剑”之礼彰显的则是汉代对剑的一种重视,其意义已经远超出一般的馈赠礼品,已经具备了汉代这一和剑有着特殊关系的朝代的一种历史印记。

汉服佩汉剑有什么讲究?浅谈汉代的那些剑礼

总结

综上所述:佩剑作为汉代诸多礼仪中的重要礼器,其地位远远超越了其他兵器在诸多礼仪中的地位。诸多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的存在,无形当中也就构造出了一套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制度。这套以佩剑为礼器的礼仪制度的存在正是佩剑在汉代贵族化的过程最佳证明。虽然在西汉后期佩剑的数量因佩刀的兴起而急剧减少,但是这一减少的过程也就是佩剑在礼制上地位上升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佩剑地位贵族化的过程。而这一贵族化的过程注定其必将催生与等级制度之间产生某些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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