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比如优先股的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等,都是要求投资人为“合格投资者”,那这些“合格投资者”之间有何异同呢?笔者为此总结如下,并以表格的形式制作出来。 投资者类型 | 公司债 | 新三板 | 优先股 | 私募基金 | 自然人 总结: 1、新三板合格投资人对自然人的要求最高,而这也是新三板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原因之一,“散户”太少; 2、新三板要求说“证券类资产”,而其他的基本只是泛泛的“金融资产”; 3、只有新三板才有对自然人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背景有所要求; |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 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公司型法人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合伙企业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金融机构 总结: 1、新三板和私募基金,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单位的要求,应该就是合格投资人,没有做专门列示; 2、公司债列举得更多,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优先股这里就应该不属于“金融机构”类的合格投资人了。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 - | 理财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 - | 社会公益基金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没有明文表示属于,但笔者认为其应该属于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 | 没有明文表示属于,但笔者认为其属于兜底条款,即“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明文标注属于 | 没有明文说明,但是根据现有案例以及法理推论,应该属于 | QFII、ROFII以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 没有明文表示属于,但笔者认为其应该属于 | 兜底条款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特殊规定 | - | - | - | 1、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以下投资者也要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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