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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禁烟从“与洋争利”到“严令禁绝”

 高天明月图书馆 2020-05-30

1921年9月20日,时任广州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的孙中山下令重申禁种、禁吸、禁运鸦片的法令。法令内容大约有三:一、鸦片贻害人群,甚于洪水猛兽;二、督促各级地方官员严密查禁,杜绝“偷种”行为;三、告诫人民不要贪图小利,违反禁令,否则严刑以待。由此可见,孙中山对鸦片毒害,确是深恶痛绝。

孙中山的禁烟理念虽贯彻一生,

但其中有数次转折,

从“与洋争利”到“严令禁绝”,

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晚清时期

青年孙中山

早在1890年,孙中山就认识到鸦片对中国民生、农桑的危害。他那时并不主张严禁,反而提出了“以毒攻毒,最终绝毒”的建议。在《上李鸿章书》中,他指出四川等省已大量种植罂粟,所出鸦片味道比印度“公土”要好,故应尽快推广全国,届时可尽夺印度烟土的利益,英国人见不能牟利,自然停种。待其停种后,中国即可厉行禁止。

1895年12月24日《申报》,孙中山“欲在南海遍种莺粟”。

孙中山的观点,与当时部分改革派知识分子相类,这说明他们对中国毒品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刻。事实上,据总税务司赫德1897年估计,全国土产鸦片有334,000担,进口鸦片只有50,000余担。这说明,清末数十年广泛种植罂粟的结果,反导致鸦片烟毒进一步弥漫全国,使中国的社会经济遭受更大破坏。所以“广种罂粟以争洋利”、“使其不禁而自止”的方法,根本行不通。

第二阶段:国民政府时期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对鸦片危害的认识更多,“亡国灭种,其祸盖非敌国外患所可同语”,故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提倡严禁之法。

孙中山不仅否决了副总统黎元洪“实行鸦片专卖以解决财政危机”的建议,更连颁《严禁鸦片通令》及《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等法令,提出四项明确的禁烟措施:

一、剥夺吸食鸦片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一切公民权;二、令各级政府明示禁止鸦片,不要废驰;三、制定暂行条例,堵塞其他漏洞;四、加强宣传,使大众明白鸦片祸害,摒绝恶习。后来,孙中山在内务部设立全国禁烟公所,又颁布了列有鸦片罪十条的《新刑律》。

在辞任临时大总统一职后,孙中山仍奔走各方,为禁烟出力。他曾致电英国国民和伦敦各报,要求英国“停此不仁之贸易”、“还我自由禁烟之主权”。在孙中山的努力下,1913年3月全国各地代表在北京召开禁烟大会,成立“全国禁烟联合会”,要求英国停止鸦片贸易,终迫使英印政府宣布不再向中国倾销鸦片。

第三阶段:广州国民政府时期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富有成效,得到国内舆论一致肯定。可惜袁世凯死后,中国陷于军阀割据之局,各派军阀为豢养军队,竟再次开放烟禁,强迫农民种植罂粟及利用军队推销鸦片,致使鸦片流毒再次死灰复燃。

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就任广州非常国会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并在广州北校场检阅军队。

1921年4月,孙中山出任广州中华民国政府非常大总统,一方面积极着手北伐,另一方面颁布和推行一系列禁烟法令和措施。

除了文章开首提到的禁令外,孙中山又在1922年3月在广东设立“万国禁烟会广东分会”,并于4月开展大规模的禁烟运动。

1924年1月16日,孙中山批准了禁烟督办署拟订的《禁烟条例》,规定禁烟督办将随时派员分赴各省、各属严密稽查,对鸦片烟毒的种、运、售、吸制订处罚条款。

不久,孙中山发表了的讲话《禁烟问题与政治建设》,态度鲜明地表示:“鸦片营业绝对不能”,认为“欲达禁烟之目的,必须由国民政府採定全国一致遵守之计画”,并且严厉抨击那些以鸦片牟利的军阀,正是毒害的根源,故消灭军阀乃消除毒害的先决条件。这一讲话,被称为“总理拒毒遗训”,是指导时人禁毒的纲领性文献。

可惜,孙中山去世后,后人未能坚持其严禁鸦片的理念。1926年7月,国民政府开始北伐,由于财政需要,禁烟政策有所改变,在财政部门设立“戒烟药膏专卖总局”,实行专卖。 

作者:葛爽

参考文献

李本义:《论孙中山的禁烟拒毒思想》

王宏斌:《孙中山论中国近代毒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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