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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七:税局和法院协同能取消买家包税吗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司法拍卖税费的槽点

综合前面几节,小编总结了司法拍卖被吐糟的几个点:

问题一、买家包税转移了税负人,与一般销售行为由卖家交税不同,容易引起包税违反税法的争议。

问题二、买家包税中,买家不是纳税义务人,而是履行拍卖公告的承诺而成为税负人,买家缴税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然是卖方的名称,买家承担的税费可能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税费计算不明确,拍卖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是否需要还原计算,存在执行不统一,增加买家的计税风险。

问题四、由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各种异常情况,例如有历史欠税、是非正常户而无法交税等等问题,导致买家迟迟不能完税过户。

PS:房地产因为过户“先税后证”,让买家包税可以受制实现,税务机关可以先行将拍卖产生的税费入库。那么,对于动产拍卖呢?例如机器设备、货物、首饰字画等等,拍卖成交,买家付款取货,没有过户的障碍。虽然拍卖公告中经常也会提到买家需要承担相关税费,但是如果买家不需要发票,一般也不会主动去税局缴纳税费。那么,对于这些动产拍卖,税务机关又如何保障税款入库呢?


是税局或法院的责任吗?

如"司法拍卖之一"所列,有多种观点认为买家包税不公平,不合法,应该取消!其中一部分税友认为是法院配合税局扣税就可以解决,有一部分税友认为是税局不该收税!是这样的吗?

从前面几篇可知,买家包税的成因是卖家的经济状况不佳导致的,被执行人大多缺乏承担税费的能力,税局机关对卖家征税很可能徒劳无功,但是“司法拍卖”也是“卖”,法律上应平等对待,并不存在司法拍卖就能免税一说,起码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司法拍卖免税的特权。至于拍卖款的分配,税局机关和普通公民或者法人一样,是民法上平等的法律主体,也并不享有民法上一律优先的特权。

很多人认为,法院和税局加强合作,就能彻度解决拍卖的税费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看近年来日益加强的税局和法院的协同机制

选取三个省市的税局与法院的协作机制
(仅摘录与司法拍卖税费有关的内容)
山东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双向协作互助机制

(一)地税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纳税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动产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交的以及地税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时获取的银行账号、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和退税时间等情况。

............

(二)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地税机关税收执法

人民法院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不动产司法拍卖信息,并支持地税机关征缴相关税费。

四、完善个案协作运行机制

(一)双方依法开展个案协作

在被执行人(纳税人)没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之前,其所欠税费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自行依法征收。被执行人(纳税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

(二)明确相关税费受偿顺序

1.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2.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地税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历史欠缴税费发生在该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缴税费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地税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欠税情况,但地税机关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纳税人)的历史欠缴收费基金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明确个案协作流程

1.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纳税人)的不动产后,人民法院应于不动产拍卖款分配前,及时将该不动产成交的相关信息传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管辖权另有规定除外)。就具体传送方式,在省级信息传送系统建立前,各地可自行协商确定传送方法。

2.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纳税人)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向人民法院发送《扣税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

3.人民法院根据地税机关《扣税通知书》,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地税机关。人民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纳税人)。被执行人(纳税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地税机关提出。

4.地税机关按照法院分配结果,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纳税人)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将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PS: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才开具完税凭证,那么如果分配结果不能完税,买家不包税的话仍然是不能取得完税凭证?

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关于落实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机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涉税信息及涉税审判文书共享方面

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提供执行案件中相关企业或人员的缴税基本情况、退税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拟拍卖处置财产暂估应纳税情况等信息。

.......
三、关于强制执行过户中涉税受偿相关事宜方面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因强制过户本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缴纳完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对属于被执行人原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历史欠缴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不作为本次交易过户的前置要件。税务部门对该历史欠缴税费,可以在人民法院处置相关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受偿......

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

(一)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 

(六)完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

.......

2.建立追缴欠税执行协作机制

(3)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并遵守执行法院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依法审查税务机关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保障税收征收的优先权。

如税务机关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申请,涉被执行人企业的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4)税务机关参与执行分配的,欠缴税款、滞纳金、费(基金)及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3.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

(1)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2)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加强拍卖标的公示信息公开,提升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司法拍卖前请求税务机关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等文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3)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如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答复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并在收到税()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4)原产权人参与自已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执行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5)税务机关在收到交易税款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本次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小结一下协同机制主要明确了哪些问题:

1、加强了法院和税局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拍卖前就开始协同联动合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明确税局应查明被拍卖标的欠税情况并告知法院,交要求税局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

3、明确了历史欠税由税局追缴,不属于拍卖税费,不得用历史欠税限制过户

4、明确了税局可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

......

这些措施,解决了开头提到的问题三,问题四,协作机制,保障了买家竞拍后按程序过户顺利,提前预算税费,解决了计税方法不确定的风险,历史欠税与买家无关,可按法律参与分配。

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一、问题二

对于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文件中写的是,在完税后税局机关才出具完税凭证,也就是,买家包税,仍然是要继续存在的。

税前扣除的问题,不属于协同机制的内容,没有提及了

小编认为,这两个问题涉及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在程序上就能解决 的,是实体法的内容。

下面的内容是小编的个人胡侃,欢迎讨论

买家包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至于买家包了卖家的税后,所支付的税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是最大的槽点,认为对买家非常不公平。小编的看法是,这个从形式上看,确实是有不恰当之处,但是从实质上看......

司法拍卖之四的案例F:拍卖成交价90多万,目前一般是按不还原计算税费的,买家另外包税40多万,税局是按90万销售额计税的,那开具90万的发票是合理的。如果买家要求把土增税等税费也开进去,那开的发票就是含税的销售额,那自然也应该把还原后的含土增等税费的含税价作为销售额来计算税费,那时计算出来的税费是140多万,总的含税价是236万,如果是按这个方式计税,买家自然可以要求开具的发票含了代交的税费。既然想要税前扣除,那就只能把发票金额开到与付款金额一致,这样就自然而然就是还原计税了

详见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四:交税吧,可这税到底怎么计?差太远了

也就是,计税基础是什么,就按什么来开票,这很公平

但是,买家愿意这样子计税吗?所以,如果只是按拍卖价来开票计税,买家其实是占了便宜的

而且,竞拍自由,买家如果吃亏,是不会参与的

当然了,从税法上来说,这样处理,确实有让人诟病之处

对了,例如租赁房产,双方约定房东不开发票,如果需要发票,则开票税金由承租方负责。这个时候,如果想要把代房东缴的税也列入租金支出,唯一的方式就是把税金一起还原开票

这就是一样的道理

买家包税,损害了谁的利益

小编用最简单的情况来假设:

A公司的房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000万,到期无力偿债,被法院执行拍卖。如果买家包税,拍卖价估计可达900万,买家另外包税200万;如果各负各税,拍卖价估计可达1100万。第一种情况,抵押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第二种情况,抵押权人可以足额受偿。

这说明什么?拍卖产生的税费,受偿顺序本来在抵押权之后,但是用买家包税的方式,把税费从拍卖价中分离了出来,提前支付了税费。

超越了民法上债权受偿分配的顺序,实现了税款的提前足额受偿

如果不采用买家包税会怎样

既然大家都认为不应该买家包税,那么小编来假设一下,不采用买家包税,会怎样呢?

假设A公司房产抵押贷款,后无力偿债房地产被执行拍卖,各负各税。B公司竞得,过户过程中,卖方A公司无力支付税费,税费在拍卖款的分配中也没有优先权。税局收不到税无法开具完税凭证,B公司一直不能过户。此时,应该怎么办?B公司一直等吗,等到什么时终结?

小编想:

在上文福建省的协同机制中提到“ 如税务机关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虽然在该文件中让税局提破产申请是因为还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为了防止拍卖款被分配完毕无法逆转,所以用破产申请来中止财产分配。但是这也提示了小编,税款也是债权之一,税局机关也是债权人,税务机关有征收税款的责任,当纳税人丧失支付能力的时候,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穷尽征收手段?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那么,既然纳税人已经不能支付税款,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是否有义务向法院提出对纳税人进行破产清算呢?还是消极等待纳税人自行缴税或者成为僵尸企业?或者追缴让纳税人自行申请破产?

税务机关应该有责任主动采取积极措施的吧,那么,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破产之后呢?破产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所有的破产财产进行清查分配。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税局仍然无法得到足额受偿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此时,破产企业的欠税作为“死欠”核销了,税务机关没有再追缴的义务了,凭着清税文书,可以过户了吧。

问题好象解决了,但是,买家愿意等这么久吗?

而且,企业有《破产法》,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呢,现在可还没有《个人破产法》呢?

历史原创文章选读: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六:买家是扣缴义务人吗?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五:以前欠的税也要买家交?这不行吧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四:交税吧,可这税到底怎么计?差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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