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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每日一税】《综合:拍卖房买卖中过户过程中的税费由买方缴纳后税局不予退税(含判决案例)》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912   每日一税】

包税:拍卖房买卖中过户过程中的税费

由买方缴纳后税局不予退税(含判决案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98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房屋拍卖要求买受方承担办理过户登记的一切税费,买受方一旦向税局缴纳税款,不得以买方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要求税局退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马昌尧老师在《二手房买卖中过户过程中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合法》一文中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但并未规定,纳税人与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原则上,只要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就可以了。

在实务中,拍卖房买卖中也往往存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有限电视、卫生费、燃气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核实;交付房屋时造成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负……”的条款。

关于这种“包税”是否符合《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合法性论证,请参阅【20190911   每日一税】《综合:二手房买卖中过户过程中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合法(包税案例分析)》,不再赘述。

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根据《拍卖公告》约定替被拍卖方缴纳了的税费,如果买受人对缴税反悔,税局也将不会先退税给买方再向被拍卖方征税,打官司也没用,因为税法并未规定纳税人与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也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案例:《宁高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与行政复议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1行终474号)

该按有两大看点:

1.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2.对建筑物转让征税不以不动产登记为必要前置条件。

附:《宁高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与行政复议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01行终474号)

思考:吉祥公司2017年8月1日外购商品房做办公大楼,截止2019年8月仍未办理房产证,吉祥公司是否应对办公大楼缴纳房产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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