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 上回聊到,因为政策的差异,同为公益,无偿捐赠货物一般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为公益无偿提供服务,却是不征增值税项目,无增值税,而且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 因此,可以利用36号文中关于混合销售的政策 ,尝试把 为公益无偿捐赠货物→变换为无偿提供服务,从而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也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请查看原贴) [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 服务不征 货物征 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 PS:时间如同海棉里的水,挤出来的,如有遗漏,欢迎指正 增值税的问题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呢?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货物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捐赠服务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估计很多税友都认为:不可以! 如果不可以,那之前的变换就是顾此失彼了,很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下面,让我们来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公益性捐赠包括提供服务吗 答案:包括。让我们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比,修订前: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比发现,2019年修订后,公益性捐赠的定义范围拓展了。 公益性捐赠包括: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原因是《慈善法》的发布,所以公益不仅限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了,还包括《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 《公益事业捐赠法》仅限于“捐赠财产”,并无“捐赠服务”一说。这是税友们熟知的,所以以前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 接下来,看《慈善法》是如何定义“慈善活动“的。 《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慈善法》慈善活动的定义包括:捐赠财产;提供服务。 捐赠财产称为慈善捐赠,提供服务称为慈善服务 因此,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形式包括:捐赠财产;提供服务。 1 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条件 1、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允许税前扣除。 2、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要求。 3、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必须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捐赠财物还是提供服务,1-3点的要求肯定是相同的。 问题是第4点,提供服务,怎样获取凭证呢? 《慈善法》设立专章”慈善服务”,对慈善服务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慈善组织可招募志愿者提供服务 提供凭证: 慈善服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慈善捐赠: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1 服务的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问题出现了: 慈善服务的凭证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不符合目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票据要求 而且,金额如何确定呢? 捐赠财产的金额以收到的金额或者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慈善服务的金额如何确定呢?慈善机构能确定吗? 公益性捐赠票据拿不到,金额也确定不了。在目前的扣除政策的规定下,这条路堵住了? 很显然,这个问题是由于法规的滞后性带来的 难道要等到税法文件的同步跟进,对慈善服务作出明确的扣除方法? 小编认为不然! 看下一节。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PS:这个文件的滞后性已经非常明显了,并没有随着《慈善法》的出台而修改规定。 1 捐赠服务能作为公益性支出税前扣除 不列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可以吗? 企业所得税要求的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 所以,假如把该整项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可能会被质疑“合理性、相关性”,或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还是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比较合理。 分两个角度来解释小编的扣除观点: 一、凭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服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税前扣除。 正如前文所言,慈善服务是2019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51条而增加的,是属于《条例》明文规定的扣除项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这两个文件有滞后性,内容都是对捐赠财物的规定,扣除票据的要求也是针对捐赠财物的。 即是,对于慈善服务,目前没有更多的规定了。 既然没有额外的规定,就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税前扣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作为《慈善法》规定的合法外部凭证,能证明支出的真实性,法不禁止即自由,税务机关不应该再提出额外的要求。 之前的要求提供捐赠票据的是捐赠财物,対于捐赠服务是慈善法以后的事情,即是税务没有对捐赠服务提出捐赠票据要求。 二、捐赠分拆 假如税务机关就是不认同上述观点,那么,咱们委屈一下,换一个观点。 混合销售的规定,是增值税上的处理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没有混合销售的概念。企业所得税要求的是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 本贴子所提到的无偿提供服务,实际是为了捐赠货物而设计的,提供服务是附加提供的。所以该公益性捐赠由两部分组成:慈善服务+捐赠货物。 因此,可以要求慈善组织提供两份凭证: 1、慈善服务:提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捐赠货物:按公允价值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纳税人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可将捐赠的货物在税前扣除。即是,拿不到整项服务的支出凭据,但是其中一部分服务成本是有合法扣除凭证的,这部分总能扣吧。 问题:有税友可能会说,让慈善组织分开提供凭证,增值税就不能说混合销售了,那增值税也要分服务和货物征收了。不可能两个标准的,要统一的,要么分,要么合。 回答:本身混合销售,就是服务+销售货物,36号文定义为混合销售处理,是税务机关的对增值税的征税规定。对于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管理来说,是没有混合销售的规定的,收到什么,开什么凭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开的又不是发票,不影响增值税的规定。 视同销售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对捐赠劳务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 但是,即使只捐赠货物也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对捐赠劳务作视同销售处理并不影响整个筹划的效果。只是如果采用第二种扣除办法,可能会因为视同销售的虚拟利润差异带来一点影响。 按照这个方法,纳税人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是捐赠货物的金额,服务的人工等成本就扣除不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编乱弹: 小编是坚持第一种扣除处理的,凭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服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的规定。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法定的扣除权利,对纳税人才合理。 同时,加快制定或者更新相关的扣除法规,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问题。否则完全以服务为主的公益捐赠,很难实现税前扣除的权利。 税月如歌 财税答疑群 欢迎加入 [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 服务不征 货物征 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 [实务探讨] 欢迎拍砖!乱弹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其他"到底怎么填 [案例探讨] 地下人防车位之争 最高法:地上的归业主 地下的归开发商 [税筹探讨] 钻空子?现金购买土地→现金变股权→股权换股权=不交所得税且不是递延? [税筹探讨] 小心思:企业这样捐赠物资 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税筹探讨] 方案:用优先分配利润支付股权转让款,免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探讨] 多案例 疫情所致合同损失如何分担 合同如何解除 [税筹探讨] 有破绽吗?一个可以盈利不交企业所得税+分红不交个税的筹划? [税务争议] 想税不能税?股权转让取消?终止?巨额违约金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争议] 个人转让房地产不征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更换投资者不征增值税+土增税? [税务争议] 讲理还是讲法?提前退租,出租方居然给承租方补装修费,征增值税否? [三旧改造] 第三回:成片连片改造的路径选择对比 优选单一主体归宗 [三旧改造] 第一回:厘清政府收储中的征收、收回、收购的区别及税务处理 [财税随聊] 都全了! 案例分析+深入点评+测算模板,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 [税案观察] 多案例细说追征期,起点终点少缴不缴责任界定等等 [纪要随聊]谋财不必害命,不申请破产也能向认缴股东追债?认缴资本能随便写吗? [财税随聊]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 [税案观察]虚开之四:“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虚开,那构成其他犯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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