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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微信群通知30号前报 28号就处罚 税局说话不算数?法院:法说了算!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1
小编前几天看到最近公布的一个税案,案件很小,没有太大的争议。本来没什么好聊的了。
微信群里有税友聊到一个问题:现在生活服务业免税,进项发票需要认证给后期抵扣吗?
有税友回应:某地的回复是可以正常留抵,因为这是阶段性财政补贴,不是法定免税,如果不让留抵,就失去了国家减免的初衷。
税友们异口同声追问:有书面回复吗?有明确依据吗?
当然:没有!

这是资深税务人士的职业习惯,谨慎的专业态度,处理税务问题以书面的法规文件为准,不是以某个税务人员的口头回复为准。

而在工作中,也时常有会计师或者税务师跟小编说:这个问题可不可以灵活点处理,企业的会计人员问过税局了,说可以的。
小编回答:税局有书面确认吗?要书面的。
答案当然都是:没有!

而“税局说的”、“税管员说的”......却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惯性思维,依税局纳税,不是依税法纳税。

那么,假如税局或者税管员说的跟税法规定的不同,后来起争议的时候,纳税人被处罚了,税局说的可以作为申辩的理由吗?可以作为不受处罚的理由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新的税案


基本案情模拟

X税局为了工作方便建了税务征管微信群,A公司的代账王X 被税局人员邀请进群。

2019年2月11日起,税局人员在微信群多次提醒申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其中:

2月18日,税局人员在群内通知:1、本月征期为22日.....,请及时进行相关申报;.....3、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约谈并下发相应的税收处罚文书;

4月2日,税局人员与王X微信聊天,要求其报送纳税人的土地、房产资料。

4月22日,税局人员在群内通知:税务局已经于今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分局正式通知,请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资料报送.....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分局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月22日,税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A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4月28日,税局对A公司作出《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4月18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罚款1000元。

A公司观点摘录

税局在规定时间前作出处罚决定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违法行为登记表与微信聊天记录规定的报送时间也不一致,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分局正式通知,请还未提供两税相关材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材料报送,无需缴纳两税的需提供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2019年4月22日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4月28日作出的,证明税局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违法。


法院观点摘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税务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因此,A公司应在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原告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审理的对象是税局作出税收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税局2019年4月22日在微信群下发的消息属于对未报送两税相关资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及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税收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不影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PS:微信群的通知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同,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是法规文件,而不是依据微信群的消息。只要有法可依,就是合法的。

小编乱弹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纳税,依的都是法律法规文件,并不是依据税局说的或者税务工作人员说的。因为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某个人说的而发生效力的改变。税务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是有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因此改变法律法规的执行。就算要追究诚实信用责任,那也是另外的一种责任。并不能因影响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在依法行政日益规范的趋势下,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应该改变思想意识,有法治观念,改变惯性思维。依税法纳税,不是依税局纳税。

不管税局说的算不算,法庭上就是法律法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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