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局为了工作方便建了税务征管微信群,A公司的代账王X 被税局人员邀请进群。 2019年2月11日起,税局人员在微信群多次提醒申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其中: 2月18日,税局人员在群内通知:1、本月征期为22日.....,请及时进行相关申报;.....3、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约谈并下发相应的税收处罚文书; 4月2日,税局人员与王X微信聊天,要求其报送纳税人的土地、房产资料。 4月22日,税局人员在群内通知:税务局已经于今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分局正式通知,请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资料报送.....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分局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月22日,税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A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税局在规定时间前作出处罚决定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税务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因此,A公司应在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原告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审理的对象是税局作出税收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税局2019年4月22日在微信群下发的消息属于对未报送两税相关资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及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税收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不影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PS:微信群的通知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同,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是法规文件,而不是依据微信群的消息。只要有法可依,就是合法的。 小编乱弹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纳税,依的都是法律法规文件,并不是依据税局说的或者税务工作人员说的。因为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某个人说的而发生效力的改变。税务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是有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因此改变法律法规的执行。就算要追究诚实信用责任,那也是另外的一种责任。并不能因此影响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在依法行政日益规范的趋势下,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应该改变思想意识,有法治观念,改变惯性思维。依税法纳税,不是依税局纳税。 不管税局说的算不算,法庭上就是法律法规说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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