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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废法》第二次修订

 无知一熊 2020-06-01

2020年第二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改动很大。核心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长效机制,如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回应人民群众对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固体废物的期待(这些固体废物包括城乡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建筑垃圾、电气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包装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医疗废物)等。新修订的《固废法》几乎是部新法,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更是如此,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1条款大幅增加

《固废法》条目从2004年版本的91条增加到126条,增加38%。其中,新增45条,拆分2条,删除9条,合并3条;新增和拆分条目主要集中在总则(4条)、监督管理(7条)、生活垃圾(8条)、建筑垃圾(3条)、保障措施(8条)和法律责任(7条)。详细修改见附表。

值得注意的是,除新增条目外,还在2004版本的原有条目下增加了很多款。

这次修订新增了“保障措施”专章,大幅度修改了总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些修改适用于约束任何种类的固体废物的治理。这意味着无论对哪一类固体废物治理,这次修订都有较大而深刻的影响,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的影响更是如此。

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不仅要适应一般性项目的修改,还要适应其本身规定的大幅度修改。生活垃圾治理的规定由11条增至17条,且这17条中的16条几乎都是新要求(除规定公交运输经营单位的责任(2020年版本的第五十一条)未做修改外,2004年版本的有关生活垃圾的其余10条规定全部做了大幅度修改),建筑垃圾治理的规定由1条增至4

2规定大幅增多或修改

条款大幅增加意味规定大幅增多或修改。这次修订着眼于完善固体废物治理长效机制,保留了2004年版《固废法》的“统筹管理,统一监督”“污染者担责”2原则和“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制回收目录中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等制度,新增原则、制度等长效机制(新亮点)众多,并强调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细化了主体责任,突出了保障措施,严格了法律责任和扩大了固废种类。

2.2.1完善长效机制(新亮点)

(1)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第四条);

(3)       完善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第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和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五十八条);

(4)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第七条);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第八条);

(6)       表彰、奖励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及相关的综合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7)       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第十五条);

(8)       取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使用(环保验收许可)规定,改由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第二款);

(9)       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第八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九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第九十一条);

(10)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第二十四条);

(11)   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第二十八条);

(12)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第二十九条);

(13)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

(14)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15)   完善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三十四条);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第三十六条)(台账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新增工业固废委托处理的双方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工业固废产生者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受托方应按合同处理工业固废,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产生者);实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九条)(取代原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

(16)   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第六十条)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

(17)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18)   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19)   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第七章,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条);

(20)   实施严格法律责任(明确查封扣押制度、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度)。

就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而言,直接相关的第一次新增规定有第123456781112131416192015

2.2强调综合利用

这次修订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多达15次地强调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020年版《固废法》要求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第十五条),鼓励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第九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第一百条),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对于工业固废,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提供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九条),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

对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要求政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第四十三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第四十五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融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第五十七条),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第六十一条),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包装物,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强制生产企业回收利用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第六十八条)。

2.3细化主体责任

这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和压实了政府、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其他间接相关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第二款),尤其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监督管理的修改和保障措施的增加主要是为了强化政府责任。

这次修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这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都有责任管好属地的固体废物,而且,通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压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可衡量化目标完成情况是前提),这是一种强硬有效的手段和抓手。

此外,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第十一条,明确间接相关主体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2.4突出保障措施

这次修订增加了“保障措施”专章,共912款,从土地供应、设施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2.5严格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法律责任理所当然。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查封扣押制度、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度

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造成、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度,即不仅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2020年版《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之前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制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这次修订还明确了需要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六项违法行为:(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次修订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对生活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个人罚款从原来的200元以下提高到500元以下。对危险废物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2.6扩大固废种类

这次修订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消除了“城市生活垃圾”法律术语),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电商包装垃圾、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实验室固废等固体废物治理的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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