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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投资者能否要求撤回资金?丨河西老杨头

 河西老杨头 2020-06-02

社会现状 

在投资多样化的今天,投资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选择,诸如新兴TMT领域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VP)、传统制造业等。近年来,很多眼光独到的投资者将目光聚集在那些前景较好且有上市计划的公司,通过对这类公司的投资来获取上市后的丰厚收益。

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投资,风险与机遇都是并存的。实践中,标的公司可能未能按照前期规划如期上市、或者上市未获批、甚至取消上市计划,这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资金占用风险和压力。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投资者能否要求撤回资金?抑或是有何种途径进行救济?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同探讨。

经典案例 

林某是一名退休高管,近年来热衷于投资中小型企业并从中获利颇丰。2014年在浏览相关网站时,林某发现了一家名为金海洋的公司法人是自己大学同学;几经寒暄后,林某了解到金海洋公司不仅是一家有着数十项技术专利的新兴科技公司,同时也在计划三年内上市。

经过一番考察和谈判后,林某决定以高于市场2倍的价格投资该公司以期上市后能够获得较高收益。林某于2015年5月与金海洋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并于约定期限内向对方账户转入840万人民币。

成为金海洋公司新股东后,林某满心欢喜地期待着金海洋公司上市的好消息;但是一直到2017年6月,金海洋都未能成功上市,甚至公司主要控制人也取消了上市计划。这让林某陷入了两难境地。

与此同时,林某不断发现投资新产品、新项目,却苦于资金一直被金海洋公司占用。焦急的林某于2017年6月将金海洋公司诉诸法院要求撤回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对其进行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作为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无权要求金海洋公司返还资金,且未出现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判决林某败诉。

每谈及此,林某唏嘘不已。

应对建议 

面对投资过程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现状,投资者担心在投资后发现上述情况,又该如何救济呢?我们可以分为事后救济和事前救济两种情况。

一、事后救济。

当投资者在投出资金后,发现公司发展欠佳、经营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效益、或者不能按照计划上市时,投资者可以采取股权转让的途径,将所投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最大限度内降低损失,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

1、股东内转让股权。

投资者可以寻找公司股东内其他股东转让所持有股份,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大股东等。但由于股东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熟知,此时转让的股份价格自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出现压价转让的情况,对投资者的资金损失较大。

2、股东外转让股权

投资者也可以寻求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受让自己所持的股份,以转嫁自身风险。当然,如若公司效益欠佳,此时股份转让的价格也会受到不良影响。此外,股东外转让股权需经过法定程序,且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事前救济。

我们不难发现,在出现投资者担忧的情况后采用事后救济的手段,不但需要将风险转嫁他人,而且股份转让价格往往会受到影响,给投资者带来多重不利效果。此时,事前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采用何种方式的事前救济呢?我们建议您在“投资协议”中增加相应的“对赌条款”来保障自身权益。

“对赌条款”或者“对赌协议”是在投资合同中可以表现为特殊的股权回购条款。即可以约定在某种特定约定条件达成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回购义务人(公司或特定自然人)对其持有的对应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例如:2020年春节档电影《囧妈》的导演徐峥,在电影摄制前为获取投资人的资金就签署了“对赌协议”,以票房业绩作为对赌条款中的约定条件。

三、对赌条款的设计

虽然对赌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有效的事前救济,但是在设计对赌条款时,也有诸多风险点:

1、明确约定股权回购条件

投资者在制定对赌条款时,应当约定股权回购条件,即一旦发生该情况,即可要求相应责任人回购所持股份。可将企业盈利情况或上市等作为特定条件,一般可设计为:“在XX年XX月XX日前未实现盈利XX万(或未实现上市目标),投资者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明确股权回购责任主体

投资者在对赌条款中应当明确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履行回购职责的责任主体。可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公司制定股东等作为责任主体,也可特别约定以其个人财产履行回购义务;同时在协议中设计对应责任主体盖章签字。

3、约定股权回购的价格、期限

投资者应当明确在回购股权时的价格、期限。即约定股权回购时单股价格,和责任主体回购股权兑付的最长期限;可设计为“XX应当在投资者在要求回购股权的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以XXXX每股的价格向投资者支付XXX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约定违约责任

投资者可约定在应当回购未及时回购或拒绝回购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以回购股份价格万分之五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

5、补充条款之设计

当然,如果您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又期望通过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对赌条款;我们建议您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排除原协议回购条款之适用。

6、小提示

司法实践中,对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不同观点,如您在实践中出现对应股权回购的条件,我们建议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应责任主体,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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