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本文结构: 一. 整体情况说明 二.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 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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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
3. 民法典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原合同法总则中部分内容,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章与合同编关系密切。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原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关于合同规定的主要部分,对应原合同法主要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对应原物权法、担保法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流转、担保类的合同有密切关系。
(1)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468条、第517条至第521条)。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502条第2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第3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第566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典型合同。
下表为通则部分的修改(注:非完全列举,仅列举较为重要的部分)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 | |
另外,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违约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597条 | 明确无权处分,买受人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删去了原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 |
第622条、第623条、第 641条至第643条 | 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
第648条 | 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力度 |
第680条第1款 |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
第13章(第681条-第702条) | 增设完善保证合同 比如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推定作了修改(未明确约定按一般保证处理) |
第734条第2款 | 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
第16章(第761条-第769条) | 新增保理合同 |
第787条 |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受到限制: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第815条、第819条、第820条 | 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第933条 | 有偿委托行使任意解除权应赔偿可得利益 |
第24章(第937条-第950条) | 增设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
第27章(第967条-第978条) | 增设完善合伙合同 |
(3)第三分编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5.通用措辞修改
-以下为资料部分展示-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民法典出台后,法天使合同实训营,将全面修订与民法典有关的内容,以便大家从实务操作层面,真正提升合同能力。实训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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