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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知行不疑 2020-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 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 整体情况说明

二.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 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对比内容
以下文中简称
2020年6月1日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
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

19版民法典草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九民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合同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


注:因文章字符限制

长按扫码 发送关键词「合同编」
 可获得下图所示完整版PDF对比表







一、整体情况说明

1. 对比更改类型

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

  • 新增规定

  • 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

  • 仅有形式变化

  • 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

  • 无任何变化


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注:此比例为笔者初步梳理所得约数,若有疏漏请谅解)




2.合同编体例修改

(1)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2)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三个分编,二十九章,五百二十六条,新增六章、九十八条。

(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原合同法总则)部分,新增:合同的保全;删除:其他规定。

(4)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原合同法分则)部分,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5)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新增: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6)原合同法第八章其他规定,部分移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

(7)原合同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并入民法典总则部分,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再单独规定。

注:该表格中,合同法与民法典对比修改部分,采绿色字体表示;
合同法(1999年)
民法典(2020年)
总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附则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3. 民法典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原合同法总则中部分内容,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章与合同编关系密切。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原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关于合同规定的主要部分,对应原合同法主要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对应原物权法、担保法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流转、担保类的合同有密切关系。

4. 合同编具体说明

(1)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468条、第517条至第521条)。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491条、第495条至第498条)。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502条第2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第3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第566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典型合同。

下表为通则部分的修改(注:非完全列举,仅列举较为重要的部分)

《民法典》法律依据
对应内容
第465条
强化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468条、第517条至第521条
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第491条、第512条
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
第494条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第495条
增加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第496条至第498条
完善格式条款制度,明确未作合理提示、说明时对方可主张不构成合同内容
第499条
增设完善悬赏广告
第502条
明确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09条第3款、第533条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

第535条至第542条、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566条、第580条第2款
修改完善相关合同制度,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等
第545条
增加债权转让限制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第三人的规定
第586条至第588条
吸收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另外,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违约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二分编中的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622条、第623条、第 641条至第643条)。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第2款)。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15条第1款、第819条、第820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技术许可合同”也纳入了技术合同之中。
 
下表为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部分的修改(注:非完全列举,仅列举较为重要的部分)
《民法典》法律依据
对应内容

第597条

明确无权处分,买受人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删去了原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

第622条、第623条、第 641条至第643条

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第648条

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力度

第680条第1款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第13章(第681条-第702条)

增设完善保证合同

比如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推定作了修改(未明确约定按一般保证处理)

第734条第2款

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16章(第761条-第769条)

新增保理合同

第787条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受到限制: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815条、第819条、第820条

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933条

有偿委托行使任意解除权应赔偿可得利益

第24章(第937条-第950条)

增设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第27章(第967条-第978条)

增设完善合伙合同

(3)第三分编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5.通用措辞修改

旧法
19版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
顿号
或者
逗号/或者
句号
句号
顿号/句号
顿号/和
但是
但是
已经
以及
并且
并且
要求
请求
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确切证据
证据
确切证据
作了
作了
做了
期间
期间
期限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获得的利益
取得的利益
原因
事由
事由
包括
一般包括
一般包括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xx的以外
xx外
 xx外
依照xx条/依照XX
依据xx条
依据XX
有关条款
有关条款
相关条款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一个月
一个月
三十日
三个月
三个月
九十日

总则编
第一编

物权编
第二编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
权利
债权
 债权
义务
债务
 债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合同性质
债务性质
 债务性质
二、合同相关「旧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全面对比

注:因文章字符限制

长按扫码 发送关键词「合同编」
 可获得下图所示完整版PDF对比表

-以下为资料部分展示-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 The End ·

民法典出台后,法天使合同实训营,将全面修订与民法典有关的内容,以便大家从实务操作层面,真正提升合同能力。实训营分为:

  • 线下2天1夜合同实训营(疫情暂停中);

  • 线上21天合同实训营(正在举办),新一期6月19日开营,《合同指南》为配套教材。


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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