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现就民法典合同编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文的对比进行说明。如时间有限,可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 本文结构: 一. 整体情况说明 二.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1. 体例、措辞的修改 A. 体例修改 体例修改对比表
C. 民法典草案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 2. 实质内容调整 ☉ 调整:合同可撤销、无效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仅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三种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 新增:明确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合同编;详见第四百六十四条。 ☉ 调整:代理权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 删除: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规定(现合同法第51条)。 ☉ 调整: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规定取消,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为准。 ☉ 新增:针对互联网交易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二条。 ☉ 删除: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因可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 删除:合同争议解决规定,因可依据《民事诉讼法》。 ☉ 调整:要约承诺部分。
☉ 新增:悬赏广告;详见第四百九十九条。 ☉ 新增:预约合同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五条。 ☉ 调整:格式条款
☉ 新增: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按份债权、按份债务一系列规定;详见第五百一十七条至五百二十一条。 ☉ 新增:情势变更规定;详见第五百三十三条。 ☉ 新增:合同未批准不影响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效力;详见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九民纪要》中有类似规定。 ☉ 新增: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详见第五百零五条。 ☉ 新增: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详细规定;详见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四条。 ☉ 新增:债务加入;详见第五百五十二条。 ☉ 新增:债务履行顺序规定;详见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 ☉ 新增:自动解除、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详见第五百六十五条。 B. 分则部分 买卖合同: ☉ 调整:删去出卖人必须有权处分的规定,增加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合同的规定;详见第五百九十七条。 ☉ 新增: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不能免责;详见第六百一十八条。 ☉ 新增:买卖合同中检验相关规定;详见第六百二十二条至六百二十四条。 ☉ 新增:买卖合同中如有回收义务,由出卖人负责;详见第六百二十五条。 ☉ 新增:试用买卖合同的详细规定;详见第六百三十八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 ☉ 新增:租赁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详见第七百零六条。 ☉ 新增:明知转租六个月内无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详见第七百一十八条。 ☉ 新增:次租人可代付租金、违约金;详见第七百一十九条。 ☉ 新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损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详见第七百二十六条至七百二十八条。 ☉ 新增:房屋承租人优先续租权;详见第七百三十四条。 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 其他: ☉ 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不同于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后者应以《合伙企业法》等特殊规定为主)。 ☉ 新增:保证合同,并规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方式处理,这是一个对合同起草审查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 新增:中介合同中增加“跳单仍需支付报酬”规定;详见第九百六十五条。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推荐《合同起草审查7讲》 7个案件、7个问题、反推7个合同方法 本周日起,每周日、三、五早晨8点直播,2周左右更新完。但求生动有趣、有所启发。已经有十多个地区律协联合参与,所有合作律协地区律师均免费(律协名单见文末)。 你想参加吗? 费用及听课群 1. 费用 |
|
来自: 昵称27831771 > 《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