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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全文 | 收藏学习

 昵称27831771 2020-04-12

编者按:

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现就民法典合同编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文的对比进行说明如时间有限,可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

本文结构:

一. 整体情况说明

二.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一、 整体情况说明  

1.体例、措辞的修改

    A.体例修改 

    B.通用措辞修改 

    C 民法典草案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

2.实质内容调整

    A.通则部分

    B.分则部分

       买卖|租赁|承揽|委托|其他


  1.   体例、措辞的修改

  A.   体例修改

(1)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2)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二十九章,五百二十六条,新增六章、九十八条。
(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原合同法总则)部分,新增:合同的保全删除:其他规定。
(4)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原合同法分则)部分,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5)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第三分编:准合同,新增: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6)原合同法第八章其他规定,部分移入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通则部分。
(7)原合同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并入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不再单独规定。

 体例修改对比表

 合同法(1999年)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总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附则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B.  通用措辞修改
 措辞修改对比表

 合同法(1999年)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要求

  请求

 顿号

  或者

 但

  但是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

 确切证据

  证据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原因

  事由

 包括

  一般包括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xx的以外

  xx外

 依照xx条

  依据xx条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

 权利

  债权

 义务

  债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

 合同性质

  债务性质

C.  民法典草案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部分条款,例如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总则中部分内容,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章与合同编关系密切。特别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规定。
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取消,由该章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关于合同规定的主要部分,对应现行合同法主要内容。

2. 实质内容调整

以下列举了合同编中较为重要的一些实质调整;很多调整和增加只是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到合同编中。

A.  通则部分(相当于合同法总则部分)

调整:合同可撤销、无效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仅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三种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新增:明确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合同编;详见第四百六十四条。

☉ 调整:代理权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 删除: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规定(现合同法第51条)。

☉ 调整: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规定取消,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为准。

☉ 新增:针对互联网交易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二条。

☉ 删除: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因可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 删除:合同争议解决规定,因可依据《民事诉讼法》。

☉ 调整:要约承诺部分。

  • 要约邀请增加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详见第四百七十三条。

  • 合同订立方式,除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外,新增其他方式;详见第四百七十一条。

  • 合同生效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新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详见第四百八十三条。

☉ 新增:悬赏广告;详见第四百九十九条。

☉ 新增:预约合同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五条。

☉ 调整:格式条款

  • 增加不构成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有其他调整;详见第四百九十六条等条款。

☉ 新增: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按份债权、按份债务一系列规定;详见第五百一十七条至五百二十一条。

☉ 新增:情势变更规定;详见第五百三十三条。

☉ 新增:合同未批准不影响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效力;详见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九民纪要》中有类似规定。

☉ 新增: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详见第五百零五条。

 新增: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详细规定;详见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四条。

☉ 新增:债务加入;详见第五百五十二条。

☉ 新增:债务履行顺序规定;详见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

☉ 新增:自动解除、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详见第五百六十五条。

  B.  分则部分

买卖合同:

 调整:删去出卖人必须有权处分的规定,增加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合同的规定;详见第五百九十七条。 

☉ 新增: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不能免责;详见第六百一十八条。

☉ 新增:买卖合同中检验相关规定;详见第六百二十二条至六百二十四条。

☉ 新增:买卖合同中如有回收义务,由出卖人负责;详见第六百二十五条。

☉ 新增:试用买卖合同的详细规定;详见第六百三十八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

☉ 新增:租赁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详见第七百零六条。

☉ 新增:明知转租六个月内无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详见第七百一十八条。

☉ 新增:次租人可代付租金、违约金;详见第七百一十九条。

 新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损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详见第七百二十六条至七百二十八条。

☉ 新增:房屋承租人优先续租权;详见第七百三十四条

承揽合同:

☉ 调整: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详见第七百八十七条。

委托合同:

 新增:无偿委托下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任意解除权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详见第九百三十三条。

其他:

☉ 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不同于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后者应以《合伙企业法》等特殊规定为主)。

☉ 新增:保证合同,并规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方式处理,这是一个对合同起草审查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 新增:中介合同中增加“跳单仍需支付报酬”规定;详见第九百六十五条。

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注:因文章字符限制,添加fatianshi007 备注分则/总则 
 即可获得下图所示完整版PDF对比表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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