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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 基金】原创 | 深圳市QFLP新政:《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修订简评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QFLP制度是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自2011年以来,上海、北京、天津、深圳、重庆等试点城市相继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QFLP试点企业陆续成立,以深圳市为例,截至2017年8月,已成立121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在“扩流入、控流出”的政策背景下,从多方面对QFLP政策进行调整,以更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和境外资金投资于境内实业。国浩基小律团队的刘军律师从新规的内容性规定及程序性规定两个层次入手,为大家进行《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修订简评,并详细介绍了深圳市QFLP新政的多项突破。满满的干货分享,接下来,就和基小律一起学习起来吧~

2017922日,深圳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原深圳QFLP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新深圳QFLP办法》)及其政策解读。《深圳QFLP办法》自2017101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号,《原深圳QFLP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2011年起,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等试点城市陆续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QFLP试点政策),是在当时控流入、扩流出的政策背景下,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外汇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之限制的先行先试措施。但自2016年以来,在扩流入、控流出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关于全面放开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政策背景下,《新深圳QFLP办法》修订之目的在于,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发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的国民待遇,吸引境外投资者和境外资金投资于境内实业。

 深圳市QFLP新政之内容性规定

1

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管理人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管理人,《原深圳QFLP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限制:其一,申请对象限于外资资金管理人;其二,组织形式限于外商独资企业(WOFE);其三,管理范围限于外商投资股权基金。

《新深圳QFLP办法》对于以上限制予以突破:其一,申请对象不限于外资基金管理人,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内资基金管理人;其二,组织形式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WOFE),还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JV);其三,管理范围不限于外商投资股权基金,还包括境内人民币基金。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2

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投资人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投资人,《原深圳QFLP操作规程》从两个方面进行限制:其一,投资主体限于境外投资者;其二,资质条件限于三类境外投资者:1) 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办法的资产管理牌照(九号牌),2) 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外,3)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外投资者: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

《新深圳QFLP办法》对于以上条件予以降低:其一,投资主体不限于境外投资者,还包括境内投资者;其二,资质条件放宽至:1)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及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外个人投资者。《新深圳QFLP办法》同时限制,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的,该同一控制人占比不得超过50%。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3

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托管人

根据《新深圳QFLP办法》之政策解读,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托管人,《原深圳QFLP办法》未明确其认定和职责,导致1) 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监管无章可依,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2)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无法确保交易真实合规,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新深圳QFLP办法》从两个环节对上述问题予以规范:其一,在主办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其二,在项目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其中,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核查,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核查。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QFLP新政之程序性规定

1

      关于深圳市QFLP制度之执行机构

深圳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1) 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的申请并组织审定;2) 负责组织获准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3) 负责组织制定与试点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4) 领导小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2

      关于深圳市QFLP制度之申请程序

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资格认定之办事指南,QFLP试点申请程序如下图所示:

3

      关于深圳市QFLP试点之退出机制

根据《新深圳QFLP办法》之政策解读,由于《原深圳QFLP办法》未建立相关退出机制,导致部分试点企业常年未发行产品,出现“空壳”现象。因此,《新深圳QFLP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在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的12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 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具体归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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