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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 基金】原创 | 浅谈现金贷新规对助贷模式的影响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

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进行规范,要求助贷模式回归本源。本期,国浩基小律团队的刘军律师基于相关规定和行业实践,对现金贷新规对助贷模式的影响进行简要评析。下面就跟着基小律一起来看看吧~

 导言

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为什么出发。——纪伯伦

20171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现金贷新规”),关于现金贷新规的相关评述,请参见笔者此前撰写的《正本清源:现金贷监管新规靴子落地》《山雨欲来:浅谈网络小贷业务的牌照管理》)。现金贷新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进行规范,要求助贷模式回归本源。本文试对现金贷新规对助贷模式的影响进行简要评析。

一、助贷模式概述

       助贷模式包括单纯助贷模式和联合贷款模式。单纯助贷模式,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助贷机构提供获客、风控服务的助贷模式。联合贷款模式,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按比例出资,基于共同贷款条件、联合发放贷款的助贷模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共同出资:在单纯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仅提供获客、风控服务,但不实际出资;在联合贷款模式下,助贷机构不仅提供获客、风控服务,且实际出资。具体如下图所示:

单纯助贷模式

联合贷款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连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端)和借款人(资产端)。作为连接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桥梁,助贷模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多资金、少资产(借款人),助贷机构多资产(借款人)、少资金。通过助贷模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匹配资产,以普惠金融;为助贷机构的富余资产匹配资金,以扩充资本。在理想状态下,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应该是双赢的。

二、助贷模式的风险特征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非理想状态下,助贷模式可能存在三大风险特征1) 信用风险;2) 套利风险;3) 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

助贷模式的本质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最大风险是违约风险。在助贷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实际出资人,既不承担违约风险,也不履行风控职能,信贷资金的风控管理全部依托于助贷机构。如助贷机构的风控能力、风控机制和风控管理不及预期,信用风险可能集中爆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最终风险。

套利风险

我国对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无放贷资质者不得从事放贷业务。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仅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机构具备放贷资质,其他机构一般均无放贷资质。但助贷模式使无牌照的助贷机构能够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实际上属于监管套利,可能动摇现行金融监管秩序。

道德风险

助贷机构并非均是元元之民,以骗贷为目的的助贷机构也会混迹其中。实践中,存在骗贷机构冒充、串通、伪造借款人,假借借款之名,伪造银行流水、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骗取借款,并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和比例分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潜在危害巨大。

三、现金贷新规对助贷模式的影响

现金贷新规主要针对助贷模式的三大风险特征,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笔者理解,现金贷新规原则上是允许助贷模式的,现金贷新规可能对助贷模式产生如下影响:

禁止无放贷资质机构参与助贷模式

现金贷新规收紧对现金贷业务的牌照管理,一方面,暂行新设、新批网络小贷公司;另一方面,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无放贷资质助贷机构合作发放贷款。这意味着,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无放贷资质机构通过助贷模式,包括单纯助贷模式和联合贷款模式,以助贷之名行贷款之实,将被彻底禁止,这对有流量优势、无放贷资质的借牌平台影响巨大。

禁止无担保资质机构提供增信服务

在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增信服务,是行业内通行做法。现金贷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进一步封堵无担保资质助贷机构通过直接或变相增信进行监管套利。在现行监管框架下,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机构将成为提供增信服务的主要选择。

禁止助贷模式下核心业务外包

助贷机构利用平台优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获客、风控和贷后管理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核心业务外包,将信贷审查、风控职责转嫁予助贷机构,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化为单纯的资金方。现金贷新规禁止核心业务外包,意味着未来在助贷模式下,信贷审查、风控需要经过助贷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双重门槛,将提高助贷业务的总体成本。

禁止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是助贷模式得以连接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关键。现金贷新规禁止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意味着该等息费将从借款人转嫁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覆盖转嫁的息费成本;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太可能为此大幅提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助贷模式将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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