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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 基金】原创 |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必要性、流程与相关问题梳理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且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本期,国浩基小律团队的路银雷、周蕾律师基于相关规定和行业实践,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应当入会,以及详细梳理入会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流程。是不是干货满满?那就赶快跟着基小律一起来看看吧~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历史沿革

1.     书面通知入会阶段-私募证券管理人应当入会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2月7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第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03号)(“《常见问题解答》”)的说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应当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可自愿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

根据《常见问题解答》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基协籍字(2016)18号)的相关说明,在书面通知入会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流程大致如下:1)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1];2)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且满足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基金业协会启动审核其入会申请;3)基金业协会书面通知邀请申请机构入会;4)申请机构自主选择入会核查方式并且缴纳入会费;5)公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在这一阶段,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整体态度是:私募证券管理人应当入会;非私募证券管理人自愿选择是否入会。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证券管理人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则可选择不予提交入会申请书。从基金业协会审核的角度看,基金业协会并非一概接受所有提交申请的私募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基金业协会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登记时长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情况等因素评估是否接受申请机构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且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机构定向发送书面通知,邀请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     强制入会阶段-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入会将成趋势

2016年9月8日,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综合报送平台上线后,私募证券管理人和非私募证券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均无需提交入会申请。在这个阶段,新申请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暂时无法提起新的入会申请。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私募条例》”)。《私募条例》第32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2017年9月1日,基金业协会即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模块全面上线运行与会员信息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综合报送平台提交会员入会申请。[2]

在此大背景下,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10月通过综合报送平台向所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了“入会温馨提示”。基金业协会本次发送的温馨提示并未区别私募证券管理人和非私募证券管理人,除了再次向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示入会申请的提交流程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入会申请之前应当首先完成管理人信息更新、信息补录,以及所管理产品的信息补录工作。

2017年11月10日,基金业协会再次通过综合报送平台向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送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入会事宜”的系统提示。本次系统提示对于已备案首只基金产品但尚未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证券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启动了倒计时,即必须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综合报送平台的“会员管理”模块提交申请入会材料

在这一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硬件条件已基本满足。尽管基金业协会目前尚无明确通知,若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入会事宜”的系统提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证券管理人,逾期未提交入会申请,会有何等罚则,但是对于已发行私募基金但尚未入会的私募证券管理人来说,需要立即准备启动入会申请的准备工作,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对于非私募证券管理人来说,需要比照基金业协会会员条件进行自查和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在作为私募行业位阶较高的法律渊源《私募条例》已经定好主基调的大背景下,基金业协会已通过综合报送平台释放了部分信息,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入会启动工作指日可待。

至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模式正式从“书面通知入会阶段”的“私募证券管理人必须入会;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可选择入会”模式正式转变为“强制入会阶段”的“私募证券管理人限期入会”。未来可以预测的是,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入会时间表亦即将启动。

二、基金业协会现行会员的分类、入会费、年费

根据现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四类会员包括的主要机构如下表所示:


根据现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会员收缴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会员应当缴纳会费和年会费。会费收缴的具体规则如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流程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必要性

目前除了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8条明确规定私募证券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之外,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强制要求非证券私募管理人入会。但是若目前公布的《私募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实施,则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3]亦明确被要求入会。

除了法律法规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之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准入方面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开展下列业务的,应当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1)         投资顾问业务。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为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a)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b)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2)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经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是指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3)         做市业务。根据《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做市业务的条件之一是成为基金业协会的普通会员

除此以外,基金业协会会员可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享受会员权利,并且在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者加入相关自律组织时,申请基金业协会为其出具推荐材料。[4]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2)参加基金业协会的活动和获得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3)对基金业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4)通过基金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5)要求基金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6)对基金业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7)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权利。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具体流程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入会事宜”的系统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应当经过如下过程:

1)         自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自愿加入协会,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b)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c)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d)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以外,对于目前有入会需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来说,除了具备上述申请入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a)至少备案一只私募基金产品;b)尚未提出入会申请;c)完成综合报送平台的信息更新和补录工作。

2)         选择会员类型、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如未提交)自2017年9月1日起,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会员管理”板块,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综合报送平台提交会员入会申请。[5]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入会申请时需准备如下材料:


3)         缴纳入会费并提交入会申请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基金业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观察会员的,则需要缴纳入会费1万元。

4)         基金业协会初步审核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入会申请并缴纳入会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基金业协会即启动入会申请初步审核。

5)         会长办公会审核

初步审核通过之后,申请机构的入会申请将会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并且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入会决定。对于未批准入会的申请机构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除了上述提及的一般入会申请程序之外,《会员管理办法》为金融机构和具有关联关系的申请机构提供了简化的入会程序,即对于金融机构申请入会,或者不同申请人之间或申请人与会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适用简化入会程序。

注释:1.私募证券管理人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交入会申请;非私募证券管理人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可选择是否提交入会申请。

2.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境外机构、交易所和地方自律组织等机构的会员功能将在综合报送平台进一步完善后对外开放,该部分机构现阶段可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入会申请。

3. 目前公布的《私募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尚无明确规定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类基金的相关内容。因此有待《私募条例》正式公布后进一步明确。

4. 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5.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境外机构、交易所和地方自律组织等机构的会员功能将在综合报送平台进一步完善后对外开放,该部分机构现阶段可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入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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