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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如何做到税收成本最优化?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股权激励是创业型企业留住核心人才的普遍做法,也是最为有效的工具。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股票(权)期权;2.限制性股票;3.虚拟股权或股票增值权。前两种股权激励类型涉及股票(权)来源,按照来源不同,前两种股权激励类型又可以分为股权转让方式、增资方式、公司直接以公司股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基小律团队张泽传律师、王艳律师从创业企业股权激励的几种方案、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梳理及重要政策解读、股权激励税收筹划三大方面对创业企业股权激励进行了深度解析。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一、创业企业股权激励的几种方案


股权激励是创业型企业留住核心人才的普遍做法,也是最为有效的工具。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股票(权)期权;2.限制性股票;3.虚拟股权或股票增值权。前两种股权激励类型涉及股票(权)来源,按照来源不同,前两种股权激励类型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方式:

1、股权转让方式。即创始人(本文指自然人为创始人情况)将其手中的股权拿出一部分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被激励对象,被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受让股权或直接受让股权的方式持有公司的股权。当然,股权激励方案中会对股权的行权、锁定及业绩考核指标等作明确的约定。

2、增资的方式。即被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向公司增资或被激励对象直接向公司增资的方式获得创业型企业的股权。

3、公司直接以公司股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

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梳理及重要政策解读


(一)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梳理(非上市公司适用)

(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1号文)的规定,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方案,被激励对象的纳税义务递延至其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如下:

注1:范围见本文附件

三、股权激励税收筹划


上述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实操层面并不难设计,而对于企业、创始人及被激励对象来说,最为关心的是如何实现税务成本的最优筹划。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方案,逐个分析如何实现企业、创始人及被激励对象的税收成本及如何做到税收筹划最优安排。

(一)被激励对象直接受让创始人股权的情况

该种股权激励方案下,涉税主体为创始人及被激励对象。

注2:有的观点认为,创始人向被激励对象转股的行为构成《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1号文)规定的情形:“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该情形应该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文)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存在正当理由的,不应当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观点认为,创始人低价让渡股权的行为,应当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按照核定后的价格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且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亦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执行。

(二)被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平台受让创始人股权的情况

该种方案也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方案:即被激励对象作为LP、创始人或其他人作为GP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创始人将股权让渡给该合伙企业,以此实现股权激励。该种股权激励方案下,涉税主体为创始人及合伙企业。

(三)被激励对象直接向公司增资的情况

该激励方案下,被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直接向公司增资(公司将产生股份支付),涉税主体为被激励对象。

注3:《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01号文)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被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向公司增资的情况

该激励方案下,被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间接向公司增资(公司将产生股份支付),涉税主体为被激励对象。

另外,注册在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还可以依据《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的规定,被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五)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主体即公司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公司建立符合规定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成本或费用可进行税前扣除,非上市公司可以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和适用情况如下:

综上,创业企业应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与税务主管部门提前进行充分沟通,以实现企业、创始人及被激励对象税务成本最低的目的,同时也应运用多种合理的技巧,使相关方实现最优的税收筹划。

附件: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张泽传律师、王艳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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